刑法学第1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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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1章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 1.在立法上,法定刑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 质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 2.在裁判时,对犯罪人的宣告刑应当与犯 罪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立法上的体现 1. 规定了区别对待的量刑原则 2. 规定了区别对待的诸多量刑情节 3. 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设置了不同的刑种 4. 各种犯罪都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司法上的适用 1.要求在重视定罪的同时也要重视量刑。 2.克服重刑思想,强化量刑公正观念。 3.在行刑的过程中也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适用范围概述 刑法的适用范围,或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指 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和从什么时间起至 什么时间止具有效力。它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 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方面。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或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 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它解 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二)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 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1)领域。“领域”即领土,由领陆、领空、领水 组成。 领域还包括领土的延伸,即所谓拟制领土。我国刑 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 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2)犯罪地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 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而不适用“本法” (1)不适用中国刑法(广义刑法),指享有外交 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中国刑法。刑法第11条 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 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2)不适用大陆刑法(广义),指对港澳台地区 不适用大陆刑法。 (3)不适用大陆刑法典(狭义)的部分条文 第一,当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 法,与刑法典的部分条文出现了法条竞合时,根据特 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 刑法。 第二,民族自治地方所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三)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国外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 1.关于国籍原则的规定。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 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刑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2.关于自卫原则的规定。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 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关于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我国《刑法》第9条 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 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义务的 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四)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 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 是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 减轻处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 范围,即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 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具有溯及力 。 (一)生效时间 生效时间通常有二种方式: 1.从刑法批准或公布之日起生效 2.批准或公布之后一段时间再施行 。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二)失效时间 指刑法效力的终止时间,通常也有2种方式。 1.由于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 2.自然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是指新制定的刑法适用于它生效前的未经审判 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关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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