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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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事故应急措施

企业安全 赵勇 编制 2014年5月 培训的目的 1.学习安全法律 2.掌握安全技能 3.执行安全规定 4.实现安全和谐 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2.安全方针义务和权力 3.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 4.危险化学品的基础知识 5.电气安全及夏季防雷 6.事故的预警机制 7.事故的应急系统 一、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第一节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1)方针突出强调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4)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5)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 责任;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 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我国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简称《安全生产》),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它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应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这一宗旨是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责任者、从业人员和国家管理机关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安全生产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生产活动在谁的行政管辖范围内即由谁依法管理,而不管生产经营实体的性质和隶属背景。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知情、建议权 (2)批评、检举、控告权 (3)合法拒绝权 (4)遇险停、撤权 (5)保(险)外索赔权 2.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1.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数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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