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第4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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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第4章

第四章 劳动仲裁范围与管辖 仲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只有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可以就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由,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权利救济。 第四章 劳动仲裁范围与管辖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涉及到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每一个环节 。只要发生争议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解决。 第四章 劳动仲裁范围与管辖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除名,是指用人单位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单位有权予以除名。 第四章 劳动仲裁范围与管辖 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与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关系。 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工作关系的行为。 离职是指劳动者根据本人意愿,自动解除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四章 劳动仲裁范围与管辖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涉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到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带薪休假的权利等而引起的争议。 第四章 劳动仲裁范围与管辖 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而引起的争议。 因福利、培训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培训等约定事项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 。 第四章 劳动仲裁范围与管辖 因劳动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涉及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经济补偿,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四章 劳动仲裁范围与管辖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单方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之外的原因而单方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出动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 第四章 劳动仲裁范围与管辖 4、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企业破产、被责令关闭、吊销执照、提前解散等情形时,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是指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和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 第四章 劳动仲裁范围与管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除了上述劳动争议事项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也可以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 第四章 劳动仲裁范围与管辖 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四章 劳动仲裁范围与管辖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就是确定管辖的联结点 第四章 劳动仲裁范围与管辖 仲裁时效 劳动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劳动仲裁范围与管辖 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 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 第四章 劳动仲裁范围与管辖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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