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研究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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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研究概要

同是男性“强奸”男性,为什么有不一样的审判?大家觉得男性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域外强奸罪对象的认定 德国:1998年,强迫“妇女”改为强迫“他人”。 法国:1994年,将强奸罪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 意大利:现行刑法“609条-2性暴力”将受害者规定为“他人”。 婚内强奸能与不能: 第一,“奸”的含义。奸的含义应指婚外性行为,婚内强奸如果构成强奸罪的观点,超出了“奸”的文字含义,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妇女”的含义。这涉及了法解释学的基本原理,就是体系解释。在对“妇女”一词做解释的时候应联系到“奸字是指婚外性行为,因而势必推导出应对”妇女“进行限制解释的结论,使之与强奸的含义相符。 第三,外国立法例的借鉴问题。在借鉴外国刑法的时候,应当将语言之间的这种差别考虑进去。 案例一: 被告人靖志平与女青年刘某某经人介绍结为夫妻,婚后6天刘返娘家不归,继而提起离婚诉讼 。第一次开庭,靖志平对自己的暴力表示道歉悔改,刘撤诉,但仍未返回靖志平家,不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开庭审理期间,靖志平带领7、8人强行将刘挟持回家,当晚,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刘发生性关系,并在以后进行了三次类似行为,使刘身心受到损害。为此,刘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靖志平刑事责任。1995年1月,河南省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靖志平违背妇女意志,侵犯妇女的性权利,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案例二: 被告人白俊峰,男,27岁,与姚某某1994年10月结婚,婚后感情不好,多次发生口角。1995年2月27日姚某某回娘家居住并提出离婚,村委会出面调解,双方因退还彩礼数额发生争执,未达成协议。1995年5月2日,白俊峰到姚某某家索要彩礼,双方约定次日找中间人解决。晚9时白再次到姚家,见姚在床上,就用见到威胁并剪短姚的内裤,强行与姚某发生了性关系。对此,姚提出了控告。1997年10月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白俊峰在与姚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强制手段强行与姚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类似的案件,却有不一样的审判结果,对婚内强奸学界也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 否定说 肯定说 折中说 2、婚姻正常存续期间,采用严重伤害手段,造成相当危害后果,或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但有其他危害情节,如当着第三人面强行发生性关系,性质达到犯罪程度,对此可认为强奸罪。 3、婚姻非正常存续阶段,如已提出离婚诉讼、分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 一、对象认识错误 (一)行为人的对象认识错误 (二)被害人的对象认识错误 (三)双方的对象认识错误 行为人的对象认识错误 错把男性当女性进行奸淫 犯罪对象根本不存在,如误认为妇女在家睡,深夜潜入欲行奸淫,屋内却空无一人 将甲妇女误认为是乙妇女而奸淫 是强奸还是侮辱尸体? 殡仪馆美容师甲某,一日见停尸房推进一满身酒气的年轻漂亮女尸,遂起歹意,于是美容师甲某半夜潜入停尸 房,对女尸实施了奸淫。不料当甲某起身时却发觉这个女尸 悠悠醒来,并见她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手机,拨通了110:喂!110吗?我的丝袜不见了…… A. 侮辱尸体罪未遂 B. 侮辱尸体罪既遂  C. 强奸罪未遂  D. 强奸罪既遂 不同观点 对象不能犯,侮辱尸体罪未遂 主观上故意,构成强奸罪既遂 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强奸罪 如果发现女子是活人后仍继续以侮辱尸体故意进行奸淫,请问,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犯罪故意对象和故意消失,新的犯罪动机产生,强奸罪既遂 侮辱尸体罪(未遂)、强奸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 被害人的对象认识错误 是否真实意思表示? 被害妇女重病昏迷、熟睡或者酒醉时,行为人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 被害妇女事后发现是自己昔日的“情人”或者是有好感的男性而默认 行为人在实施奸淫行为时被发觉,被害妇女产生性快感, 没有任何反抗的意思表示 被害妇女由于惊恐而不知反抗??? 趁女方以为是男友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某晚,甲与朋友乙、乙的女友丙三人一起在某餐馆吃晚饭并且都喝了一些酒。饭后,因甲有些不胜酒力,三人便到某宾馆开了一间房休息。进入房间后,甲在躺在房间的一张床上看电视,乙与丙躺在另一张床上并发生了性关系。不久,乙起身到外面接电话,甲看见丙一个人躺在床上,就想与丙发生性关系。于是他关掉电视,摸黑躺到丙的旁边,欲与丙发生性关系。丙迷糊之际,便 说了一句“乙,你怎么还要”。甲意识到丙以为自己是乙,就没有吱声,趁机与丙发生了性关系。 不同观点 女方有条件辨认,甲没有暴力威胁,故不构成强奸罪 女方误以为是男友,其实还是违背妇女真实意愿,故构成强奸罪既遂 利用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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