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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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包括:   1.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社科规划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等各部、委(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经费;   2.省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厅、省社科规划办、信息产业厅、省发改委等各厅、局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   3.各市、地等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   4.学校与外国政府、学术机构间的国际科技合作经费;   5.由政府部门立项,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项目合作经费;学校预算安排的科研经费、科研配套经费;由政府部门批准立项但经费由科研项目负责人自筹的项目经费。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结题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并依据所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预算报表编制格式及项目内容说明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   第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收入预算中除申请的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资金等。   2.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进行编制,并根据需要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课题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有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人员费用、其他业务费等。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院(所、平台、实验室)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但又是科研必不可少应由课题分担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房屋使用费、仪器设备使用费、日常水/电/气/暖费、校园网络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学校直接为课题管理服务发生的人员费和业务费等。间接费用根据学校成本分担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正确计提或据实列支进行分担。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中“863计划”、“973计划”以及“国家支撑计划”等国家明确禁止编列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的项目,不得编制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其他无明文规定的项目在学校规定的额度范围内进行编制(见附件:科研经费使用比例)。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通过网上报文传输平台编制申报预算,科研财务管理科负责指导和审核,将审核后的项目经费预算电子文本存档。   第八条 科研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支出预算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经科研财务管理科审核确认,可以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确因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而必须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超过上述控制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经科研财务管理科审核后,按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收入及分配管理   第九条 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票据使用:   科研经费到款后统一由会计服务中心开具收据,纵向科研经费一般使用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如因特殊情况需预借学校收据的,项目负责人应到科技处(社科处)填制“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申请单”,经科技处(社科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会计服务中心预借收据,并负责项目经费及时到位,否则冻结项目负责人相应项目的经费。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立项入账程序:   1.到款通知   科研经费到款后,会计服务中心结算部将“科研经费到款信息”在网上信息发布接口系统发布,通知科研管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   2.项目立项   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书和科研经费到款信息对科研项目进行分类编码,填制“山东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单”,传至网上报文传输平台。   3.财务立项   科研财务管理科根据科研管理部门网上提供的“山东大学科研经费入账单”,在财务系统设立项目经费编号,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书将支出预算科目与会计科目进行关联,按照预算控制支出比例。   4.经费入账   科研财务管理科打印审核后的“山东大学科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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