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高度控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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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审查稿) 孝感市城乡规划局 2017年4月 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查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总则 3 第二章 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管理 5 3 居住用地 8 4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0 5 工业用地 10 6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11 7 绿地和广场用地 11 第三章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 公共开放空间 14 9 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要求 14 10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17 11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20 12 建筑物的景观控制 20 13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21 第四章 道路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 14 道路交通设施 26 15 市政公用设施 29 第五章 附则 16 附 则 34 附表一 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35 附表二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 37 附表三 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 38 附录I 附图 39 附录Ⅱ? 本标准用词说明 46 附录Ⅲ?? 计算规则 46 附录Ⅳ?? 名词解释 50 第一章 总则 总则 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以国家和湖北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在本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技术规定。 1.3 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土、建设、园林绿化、环保、消防、人防、公安交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施工作。 1.4 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1.5 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孝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1.6 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1.7 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1.8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以为目标,保持,发挥规划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工业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绿地和广场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2.1.2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8大类用地。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规定。 2.3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2.3.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5000m2、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2.3.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及绿地用地进行建设。除下列情形外,单个建设项目应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 (一)因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建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 (二)因街区内邻近用地实施特殊功能控制(如市政公用、公益设施等),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 (三)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在保证原址、原高度、原建筑面积的前提下进行拆除重建的; (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 (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2.3.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4 相邻地块联合使用管理 2.4.1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鼓励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应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应保证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2.4.2 相邻用地权属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地块之间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除退让相邻边界的距离外,各地块规划条件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2.5 规划用地混合使用管理 2.5.1 规划用地兼容应维护法定规划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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