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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无线电业务及管理 -2010.10
地面无线电业务管理 地面业务处 陈科2010年10月 郑州 提纲 一、无线电频率:国际上对地面业务有哪些要求? 二、地面无线电业务管理一般原则 三、主要地面无线电业务及管理 一、无线电频率 无线电频率的特点: 有限的自然资源 三维性:频率、时间和空间(可以复用) 易污染性(易受干扰) 可连续使用,不会枯竭 使用价值越来越高(应用范围越来越广)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各类无线电技术和业务在国防、公安、通信、广电、铁路、交通、航空航天、气象、渔业、减灾等部门和行业得到广泛普及,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国防和文化建设的方方面面。 据统计,到今年6月,我国移动通信用户已突破8亿户。截至2009年年底,除军队和公安系统外,全国共计核发各类无线电(台)站执照270万个;以中国名义在轨运行的静止卫星有24颗、非静止卫星有16颗;累计批准设立卫星通信网络180个(双向、单向),我国已成为全球当之无愧的无线电技术应用大国。 无线电的应用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未来信息无处不在社会的唯一载体 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层次 国际 –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 周边国家-协调、签署协议 国内-管理规定 《无线电规则》 原则 全球范围内合理、有效、公平地使用有限的频率资源; 确保用于遇险和安全目的频率正常使用并保护其不受干扰; 防止并解决不同国家间的有害干扰 促进所有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高效率和有效能的运营; 发展新应用的无线电技术。 《无线电规则》 1、条款 2、附录 3、决议和建议 4、引证归并的ITU-R建议 特点 不同业务之间的管理方式区别很大,除了适用于所有业务的一般规则外,关于陆地固定和陆地移动业务的特别规则很少,这主要是其传播特性所决定的。而水上移动和航空移动业务则有很详细的国际规则,这也是其全球应用所决定的。 0KHz – 3000GHz的频率范围内,频率被分割为很多细小的频段用于42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业务又细分为主要业务和次要业务。次要业务不得对主要业务产生有害干扰,同时也不能申请来自主要业务的保护。 专门划分:主要用于广播业务、水上移动业务和航空移动业务。 共用划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业务共用充分使用同一频段,通常采用技术数据来予以保护。通常是采用门限制。 全球性的规划 附录25:水上移动业务的分配规划(4000-27500kHz,岸台电话) 附录26:航空移动分配规划(OR)(3025-18030kHz) 附录27:航空移动分配规划(R)(2850-22000kHz) HFBC(《规则》第12条):高频广播规划 地面无线电业务分类 地面无线电业务(21项): 固定业务、航空固定业务 移动业务、陆地移动业务、水上移动业务、港口操作业务、船舶调动业务、航空移动业务、航空移动业务(航线内)、航空移动业务(航线外) 广播业务 无线电测定业务、无线电定位业务、无线电导航业务、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气象辅助业务、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业余业务、安全业务、特殊业务 射电天文业务 radio astronomy service 目前,我国台站总数270万,空间业务台站1万,其他为地面业务。 如何进行频率指配 指配频率是否符合频率划分? 是否符合强制要求(功率限制、信道分配)? 与规划有关的,是否符合规划?是否需要启动规划修改程序? 是否需要协调? 是否需要通知、记录? (国际承认) 二、地面无线电业务管理一般原则 基本指导思想: 模拟向数字转换, 鼓励新技术的应用, 提高频谱利用率。 频率规划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无管[1994]3号) 任何新业务和新制式无线电设备的采用,必须符合国家无委统一划分、分配的频段或频率 。 因特殊需要超出现有规定或国家尚未做出规定的,必须报请国家无委批准。 业务管理规定 各类地面无线电业务的审批权限、管理模式等应符合相应的管理规定。根据业务特点的不同,管理规定也各不相同。如: 《关于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无管[1996]19号) 《关于蜂窝无线电通信基站设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2005〕259号) 《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部无[2007]223号) 技术标准 各类无线电业务各有其标准体系,包括国际标准、国内标准(国标、行标)等。 以微波业务为例: 国际上关于微波波道配置的标准:ITU-R F.746-3, ITU-R F.283-5, ITU-R F.382-7, ITU-R F.635-4, ITU-R F.383-5, ITU-R F.384-6, ITU-R F.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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