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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第7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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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第7讲

第七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概述 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基本义务 概述 什么是权利? 性质: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资格、能力…… 内容:自己做或不做某种行为,他人必须尊重; 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种行为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义务是权利的反面 有权利必有义务,两者在总量上相等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针对个体而言 概述 什么是公民基本权利(宪法权利)? 性质:宪法所保护的利益、资格、能力…… 内容:自己做或不做某种行为,国家必须尊重; 要求国家做或不做某种行为 概述 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人权”与“人格尊严” 人作为人应该获得的尊重和保护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33-3)(参见第二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8) 人权与人格尊严涉及民事权利、刑事诉讼权利 概述 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 平等原则 一般权利 消极权利(国家不得侵犯) 积极权利(国家必须保障) 特殊群体的权利 妇女 老人和儿童 华侨、归侨、侨眷 概述 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 消极权利(国家不得侵犯)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住宅、通信自由 财产权(规定在总纲中)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 积极权利(国家必须保障) 获得赔偿 获得物质帮助 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 平等原则 平等的含义 平等的性质 平等的种类 平等的适用范围 平等的保障 平等原则 平等的含义 “相同的事物相同对待,不同的事物不同对待” ——亚里士多德 平等原则 平等的性质 平等是一种资源分配的标准 平等是禁止国家恣意的差别对待 作为宪法原则的平等:对一切权利的尊重或保障必须一视同仁 作为宪法权利的平等:权利主体受到国家不平等对待时,可要求国家进行矫正 平等原则 平等的结构 机会平等 优惠措施 最低保障 平等原则 适用平等与立法平等 “适用平等” 起源:德国魏玛时代 内容:对行政和司法的要求、对立法未作要求 规范模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地位:“二战”后渐趋式微 “适用平等”的局限 如果法律本身就不公平,“平等适用”岂非助纣为虐? 平等原则 适用平等与立法平等 立法歧视的表现 规范本身有歧视之嫌( “四分之一”条款) 规范的缺陷容易引发歧视(人事规章与“乙肝歧视”) 基本问题 如何评价立法中的分类(是否为“合理差异”)? 平等原则 平等的保障:宪法规范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3-2) 比较:54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特别规定 民族平等:第4条第1款 选举权平等:第34条 宗教平等:第36条第2款 男女平等:第48条 平等原则 平等的保障:适当的机制 利害关系各方都有平等参与政策制定的机会 有中立的审查机构作为救济途径 消极权利 Freedom is not free 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见第六讲) 政治自由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辨析:“剥夺政治权利”(刑法54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 总的原则 以自由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立法法》第8条第5项:“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立法法》第9条:“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不得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自由(表达自由) 言论:表达自由的核心 出版:(我国)事先审查 集会: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 结社:结成持续性的社会团体(非营利性) 游行: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 示威: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 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自由(表达自由)——被废除的自由 罢工自由(1978年宪法) “四大”: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1978年宪法) 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自由(表达自由)——法律规定 集会游行示威:表达自由与社会公共治安的平衡 《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10.31)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8-2)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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