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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概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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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与民事侵权概要

我国新闻侵权的历史和现实 1987年12月《上海文化艺术报》刊登《索价3000元带来的震荡》一文,报道在一次会上议论徐良到上海来参加演出索取报酬3000元对不对。徐良认为“索价”根本不存在,对作者和报社提起侵害名誉权诉讼。被告辩称有关内容是报道某研讨会上的说法,会上确有此说。但法院查明、徐良并末“索价”,认为作者将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撰文发表,报社不进行核实予以发表,判决两被告均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表明,新闻单位不仅要对新闻是否如实报道了新闻源提供了某件新闻材料这一事实进行核实,还要对这些新闻材料是否同实际相符进行核实,对不管哪一种情况的失实都负有过失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报道此案时也引用最高人民法院(1988)11号批复,证明作者和报列社都有责任。 诽谤与侮辱的区别? 1985年,河北省女作家刘其,认为《秦皇岛日报》报道原河北省抚宁县农机公司统计员王发英与不正之风作斗争的长篇通讯《蔷薇怨》内容失实,撰写了“及时纪实小说”《特号产品王发英》,先后在《女子文学》等四家刊物发表和转载。文章声称“要展览一下王发英”.接着描写了王如何为了私利而在单位里闹事的种种表现,称王是“专门的营私者”、“摘桃子的人”、“出产在江西的特号产品”、“一个政治骗子”、“扒手”、“诈骗犯”、“一贯的恶霸”、“造反派”、“沈氓”、。一奈疯狗”、“大妖怪”、“小妖精”、“南方隆味鸡”、“打斗演员”、“小辣椒”等等。王发英起诉。刘辩称,她的作品内容系采访而来,报送了真实情况,并未侵权。法院认为刘真的作品侮辱了王发英的人格,侵害了王发英的名誉权,判决刘其及《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承担民事责任。 隐私权的内容有哪些 新闻报道要避免侵犯特殊群体的隐私权 据《羊城晚报》报道,北京朝阳区法院3月9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一名艾滋孤儿状告《华夏时报》侵犯隐私权的诉状。据称,这是《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后的首例诉状。 小莉一家原住河南省某县,她的父母因患艾滋病而死亡。小莉作为艾滋病遗孤,在生活、精神上备受歧视和磨难。在一些热心人士的帮助下,小莉离开了她的家乡,在一般人并不知道她身份的地区读书学习,基本摆脱了受伤害的阴影。 2005年12月2日,《华夏时报》第一版及A16―A17版上,以很大的篇幅刊登了小莉的脸部特写照片,以及小莉和弟弟及父亲(现已去世)的照片,并标明她父亲因患艾滋病而死亡以及小莉艾滋孤儿的身份。 从2004年8月开始照料小莉生活的中央党校教授靳薇看到报道后大吃一惊,即与华夏时报社交涉,有关人员表示了歉意,说这是“粗心”和“交接疏忽、技术失误”造成的,但没有承认对小莉侵权。 上海政法学院艾滋病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政府参事、小莉的代理人杨绍刚说,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早已规定,公民隐私权不受侵害,因公布他人隐私而使他人名誉受损的,按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3月1日开始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进一步明确:“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在这一点上,《华夏时报》显然对小莉构成侵权。 据悉,小莉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华夏时报》停止侵害,用相同版面相同篇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点评:《华夏时报》因涉嫌侵犯艾滋病病人家属隐私而涉讼一事再次警示我们,在新闻报道中一定要避免侵犯一些特殊群体的隐私权。由于各种原因,这些特殊群体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国内外都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1)犯罪嫌疑人家属;(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5)严重传染病患者;(6)精神病患者;(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8)艾滋病患者;(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讨论:中山首例“人造美女”案 核心提示:2003年,号称“中国第一人造美女”的郝璐璐横空出世。随即,一股“人造美女”的热潮席卷神州大地,“人造美女”一时成为各路媒体追踪的焦点。   在南方某报一位记者的“妙笔”下,中山也诞生了一位“人造美女”——吴晶(化名)。2003年12月18日,该报利用一个整版的篇幅,对这位“人造美女”进行报道。   2004年1月7日,“吴晶”的原型刘某以南方某报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妙笔”写“美女”   原告刘某在诉讼中称,她曾做过割双眼皮、去眼袋等四次整型小手术,共花去人民币数千元。2003年12月14日,南方某报记者汪某找到她,在保证不公开其身份的基础上,希望“像平常人聊天一样”谈谈对于“人造美女”的看法和做整形手术的感受,她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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