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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中国证监会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
致: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受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已出具了《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关
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
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三)、(四)、(五)、(六)、
(七)、(八)。
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
要求,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问题1、根据披露,因2011-2013年度新获专利授权,未达到《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于2014年11
月到期。截止目前,发行人拥有5项专利(3项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
报告期内,发行人共申请了3项专利(2项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但其
中的1项实用新型专利涉及争议,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部分无效。报告期内,
发行人与自然人钱政存在实用新型专利诉讼。此外,招股书称,发行人披露了
掌握3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核心技术。
请发行人结合现有的技术储备和专利、研发投入情况,特别是2011-2013年
4-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度未新获专利授权导致丧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进一步补充说明并披露,
发行人现有的技术水平,发行人技术研发能力是否出现了下降,是否会对发行
人未来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未对3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核心技术
申请相关专利保护的原因,相关信息披露是否有客观依据。发行人是否已具备
或未来拟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的考虑。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发表
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过程:
1、取得并核查由发行人管理层签发的研发制度文件、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
的设置及运行文件,并对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的负责人和核心人员进行了访谈。
2、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统计表,对研发中心及技术中心负责人
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相关在研项目的立项资料、项目进展资料等,并结合研发
费用的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
3、取得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相关专利年费的缴纳
凭证,并查询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确认取得资料与网站公示资料的一致性。
同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对发行人已申报但未获得授权的专利进行了查
询。
4、取得了发行人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认定办公室提交的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申请材料,并通过登陆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发行人此次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申请状态及申请资料进行了核查。
5、查阅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于2009年4月2 日出具的“中色协科(鉴)
字[2009]第004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中色协科(鉴)字[2009]第005
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以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出具的
“粤科鉴字[2013]132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
奖二等奖证书以及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商务部及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
一、发行人拥有健全的研发体系,保持了持续稳定的研发能力
(一)拥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稳定的研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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