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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假冒查私)
多重行为的常见侵财犯罪如何准确定性?
——以假冒海关人员查私取走被害人柴油一案的定性分析为例
徐玲利 姚凤玲
前言:最近,有一宗抢劫案上诉,案件讨论中竟然出现了六种定性。相同的事实,不同的解读,混乱的根源在哪里?受本案启发,由于司法职业思维的浅薄,整理案件事实的混乱与科学方法论的缺乏,导致在寻求法条与事实的对应中,存在一种难以名状的迷茫。比如,对事实重表象轻实质的形式整理、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片面概括、无限迷恋法条的字面含义、无视法条之间的关联性而机械适用、甚至随意套用其他案例等等,这是很可怕的。司法实务中,以盗窃、抢劫等常见侵财型犯罪居多,多重行为在定性时也最易混淆。准确的事实整理以及事实与法条恰当的对应,不仅是正确定性的前提,也是一个司法者必备的素质。本文以一宗假冒海关人员查私取走被害人柴油案的定性分析为例,采用先罗列错误定性,继而进行否定分析,并揭示混乱与争议的根源,最后在给出笔者观点的同时展示得出该结论的思维路径。
一、基本案情
2009年 7月,被告人张某、白某因欠下赌债,遂合谋以假冒海关人员查走私红油为名,里应外合,劫取楚某(张某的老板,曾被海关查过私油,不敢声张。)的柴油变卖。同年7月18日15时许,张某驾驶油罐车前往惠州拉柴油运往东莞,曾某、陈某同车押运,张某告知白某行车时间和路线。白某闻讯后邀约“小孩子”及另一不知名男子(两人均在逃)租了两辆车,一辆商务车到莞深高速拦截张某驾驶的油罐车,一辆空油罐车前往东莞市黄江镇预定地点等候。
同日22时许,白某、“小孩子”在莞深高速公路黄江镇路段将张某驾驶的油罐车截停,白某带上假证件、手持电棍与身着海关制服的“小孩子”冲上油罐车,声称是太平海关人员查油,陈某立即表示愿意抽样检查,白某令张某、曾某、陈某交出手机(曾、陈的手机价值共计1500元),“小孩子”按响电棍,白某命令张某将油罐车开下高速,张某一一配合,商务车尾随其后。当车行至黄江镇预定地点时,白某、“小孩子”将张某、曾某、陈某三人推到商务车上,返回高速公路兜圈。期间,白某不准曾某等人说话,并按响电棍。同时,白某的同伙不知名男子将油罐车上的柴油(共重34吨,价值10多万元)全部转移到事先租用的空油罐车上。然后,将抽空的油罐车开到黄江交警队附近。不知名男子得手后电话告知白某,白某随即(次日0时许)将张某、曾某、陈某赶下商务车。陈某询问油罐车被扣何处,白某称油已检查完毕,车停在黄江交警队。白某于当晚将柴油卖掉,得赃款10万余元,张某分得5.2万元,白某分得4.8万元。
事后,楚某在确认柴油不是被海关人员查扣后报警。张某、白某落网。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白某等人假冒海关人员,导致曾某等被害人误信白某等人为海关人员而将油罐车交付检查,并非将柴油交给白某等人。被害人人车分离之后,白某的同伙将油罐车里的柴油抽走,实际上违背了曾某等人处分财物的意志。曾某等人被带上商务车上兜圈时,对于油被抽走并不知情,也就是说白某等人对柴油的取得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此外,白某等人拿走曾某、陈某手机的行为,应认定为后来抽走柴油这一目的行为实施的手段行为,被盗窃行为吸收。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白某冒充海关人员执法,以查处走私柴油为名,采取暴力胁迫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特点。本案的暴力体现在:白某截停油罐车让被害人交出手机,令被害人失去寻求外界帮助的可能,反抗可供依靠的条件减少;继而又将被害人拉到商务车上予以控制,使其失去人身自由;禁止被害人相互交谈;在车内被告人还弄响电警棍示威等等,这一系列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无法反抗的境地,体现出本案暴力胁迫的特征。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张某的老板楚某,曾经被海关查过走私红油而不敢声张。张某正是利用这一点,与白某合谋,制造了一起以查私为名、取财为实的案件,本案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点。
第四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张某是一名油罐车司机,运送柴油过程中具有了经手财物的职务便利,张某正是利用该便利,为白某提供了准确信息,里应外合,顺利取得油罐车上的柴油,两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点。
第五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定性的关键要看对取得财物起决定作用的是什么。显然,本案中起决定作用的是“骗”,张某、白某采取假冒海关人员执法的方法,骗得曾某等被害人信以为真,将手机、柴油自愿交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第六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招摇撞骗罪。理由是:张某、白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两被告人又具有冒充海关人员这一特殊情节,根据法条竞合时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应以抢劫罪追究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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