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复习题继承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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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复习题继承法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所以,该老人的遗产应归国家或其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老人生前所负的债务,以及为其支出的殡葬费用等应从其遗产中清偿或支付 案例 今年5月,我姑父、姑母因车祸身亡,生前遗留下2万元债务。丧事处理后,债权人陈某前来讨债,要求将我表弟继承的遗产折价1万元用于抵债,余款由我表弟成年后再还。我家人对此表示异议,但陈某却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请问,陈某的说法对吗? 五、遗留债务的清偿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父债”是否应由“子还” 子女清偿“父债”,以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未继承遗产的,一般不承担债务; 如果父母所欠的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子女不能以未继承父母的遗产为由,拒绝清偿债务;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父母被迫举债度日,对此,子女应负责全部清偿。 “继承人中有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的规定清偿债务。” 表弟应在其所继承遗产的限度内清偿其父母所欠债务,对于超出的部分,你表弟可不负清偿责任。同时,由于你表弟尚未成年,在清偿债务时还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 六、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的开始 2、推定制度 3、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的开始 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权利,“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生理死亡 宣告死亡 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继承得以开始的时间 案情 朱甲夫妇有一子朱乙于1990年结婚, 朱乙的妻子早年父母双亡,娘家只有一弟弟丁。1997年夏天,朱乙一家去外地旅游,不幸因车祸同时丧生,朱甲夫妇在清理朱乙一家的遗物时,发现留有遗产6万元。这时朱乙妻子的弟弟丁赶来,称自己是朱乙妻子的唯一亲属,要求继承姐姐的遗产。朱甲认为,丁为自己儿媳的弟弟是外人,无权继承遗产 丁对其姐姐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假设:朱乙先死 遗产由朱甲夫妇和乙妻继承 朱甲夫妇共2万,乙妻1万 乙妻后死,其遗产 由乙妻弟弟丁继承 4万 假设乙妻先死 遗产由朱乙继承 朱乙共得6万 朱乙后死 遗产由朱甲夫妇继承 丁不得 2、推定制度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到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的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朱乙夫妇辈份相同,应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朱乙的遗产由朱甲夫妇继承 乙妻的遗产由丁继承 案例 大王和小王是王大爷的儿子。小王残疾,无劳动能力,所以王大爷立下遗嘱,把他的大部分财产都给小王。王大爷去世后,遗嘱落到了大王手中,他就伪造了一份遗嘱,根据伪造的遗嘱,他将继承绝大部分遗产。分割遗产时伪造的遗嘱被识破. 3、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大二学生张强1991年出生,2002年父母离异,张强跟随父亲生活。离婚时张父的原住房归前妻所有,故离婚后自己另购得一处住房。2005年张父与刘女再婚,再婚后刘女的父亲赠送价值15万元的轿车一辆。2007年刘女生了女儿张梅。2010年8月张父因公外出,不幸遇车祸身亡。10月某家公司支付了他的专利转让费用6万。张强与继母就遗产的分配问题发生争执,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裁判。经查实,张父未留下遗嘱。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张强要求生母支付他的大学教育费和生活费,法院能否支持他的请求? 2、张父的遗产有哪些? 3、张父的继承人有哪些?应如何继承? 1、法院不支持他的请求,原因:对于成年子女,2001年12月27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抚养的子女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张父的遗产有:婚前房屋、50%轿车、50%专利转让费 3、张父的继承人有:儿子、女儿、妻子 按照法定继承规定 :三个继承人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原则上应均等继承 继承法 一、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法定继承 三、遗嘱继承 四、无人继承、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五、遗留债务的清偿 六、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 一、概念和基本原则 1、继承 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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