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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整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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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整理版)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 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第四条 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四)其他有关内容。 报送招标内容时应附招标基本情况表(表式见附表一)。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六条 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先行开展的招标活动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形的,应要求其纠正。 第七条 在项目中增加的招标内容,作为一同报送。 第八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见附表二。 第九条 核准招标事项,按以下分工办理: (一)应报送国家计委审批和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应报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三); (五)按照规定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有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第十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招标内容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事项,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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