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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各国司法

欧洲各国司法-媒体-社会关系报告/News_Center/content/2013-05/31/content_4517363_4.htm司法与媒体、社会的关系是欧洲各国面临的一大挑战。欧洲各国的司法机关因缺乏透明、因循守旧、故步自封而经常受到批评。同时,司法机关在公开辩论的平台上又没有发声,因为他们坚信法院只能通过其裁判表达其意见。这种观点依然正确吗?在出现媒体误导公众的情况时法院仍应当保持缄默吗?  2011至2012年,欧洲司法委员会联盟就“司法——媒体——社会”三者关系问题对欧洲20多个国家进行了全面调研,涉及五个领域:法院新闻发言人(或新闻事务法官、传播顾问)制度;法庭录音录像及社交媒体(自媒体)应用;裁判文书上网;处理与媒体关系的工作指南;积极主动抢占先机应对媒体的措施。  在上述五个领域中,课题组重点研究了与每一个领域都相关的四个问题:如何通过促进法院与媒体合作来消除法院与社会之间的鸿沟;如何保证法院与媒体之间畅通的信息沟通;如何保证媒体正确地描述法院的活动;法院能否通过媒体改善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本报告形成过程中,课题组在海牙、巴塞罗那、罗马等地召开了几次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领域一:法院新闻发言人:新闻事务法官、传播顾问  欧洲各国基本情况  多数国家设有专门的司法新闻发言人。他们可以是法官,也可以不是法官,但必须具有相应的级别和法律背景。各国司法新闻发言人的层级模式如下:  第一,代表全国司法系统的新闻事务法官或新闻发言人,包括首席大法官、最高等级的法官和司法委员会成员。  第二,代表地区法官的新闻事务法官,在部分司法管辖区包括高级法官。  第三,代表基层司法系统的新闻事务法官。  第四,发布全国或地方司法信息的新闻官,他们是受雇于司法部、法院服务署、司法委员会或其他政府机构、政治实体的公务员。  第五,传播顾问负责对就指定专题进行发言的法官或其他新闻发言人提供详细的建议、信息与培训。传播顾问也可以担任新闻官。  一些国家有一名发布全国或地方司法信息的法官,地方法院达到一定数量时会配置负责发布地方司法信息的法官,但没有区别界定新闻官与传播顾问的职责。  设置有国家级或地方级新闻事务法官的国家包括奥地利、保加利亚、丹麦、英格兰和威尔士、匈牙利、荷兰、挪威、波兰和罗马尼亚。有的国家虽然没有国家级新闻事务法官,但表示迫切需要设置这样一个司法新闻发言人,如比利时。意大利唯一的国家级司法新闻发言人不是在职法官,而是高级议会的官员。爱尔兰、立陶宛和苏格兰则由新闻官、传播顾问负责发布全国性司法信息。土耳其和比利时全国性司法信息的发布,主要依赖于由检察官主导的媒体沟通机制进行。  许多国家同时设置有国家级和地方级新闻发言人。意大利虽未设置地方级新闻事务法官,但有设置的意愿。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大部分高级法院都集中在伦敦,司法系统结构呈现“伦敦中心化”形态,因此也没有设置地方级新闻事务法官。  荷兰所有新闻事务法官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他们在过去6个月里与媒体打交道的经验,围绕与媒体开展的各种活动、被告或证人的隐私受到侵犯的情况、与记者交流技巧方面失败的教训等典型话题进行交流。这些会议不仅提供了一个经验交流的机会,也有利于提炼完善对应媒体的一般准则。这样的一般准则包括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和对违反一般准则的记者进行处理的程序。各个法院传播顾问组成的代表团也可出席会议。新闻事务法官委员会设有管理机构准备会议议程与会务。委员会无权作出决定,因此,当参会新闻事务法官一致通过一项新的一般准则时,委员会应将新增指导提交给法院理事会进行批准。  选任与培训  各国对新闻事务法官的选任与培训千差万别,但在某些模式和核心要素上具有共同性:  (1)新闻事务法官的选任由一位或多位高级法官负责。国家级新闻事务法官的选任须经首席大法官审批;一级行政区或地方级新闻事务法官的选任须经法院院长或地方高级法官审批。  (2)新闻事务法官的培训看似有限,但每年至少有几天的媒体培训,包括接触与结交记者等内容。  (3)新闻事务法官应当是一名形象与能力俱佳的在职法官。任用品行不佳或退休法官面对媒体是不适当且具有破坏性的。同时,新闻事务法官应当不为额外报酬而自愿担任这一职责。  (4)新闻事务法官与其代表的法官们层级相当。他们应具备必须的法律专业知识,才能很好地在法律层面应对关于裁判或是决定的媒体问题。  (5)除了波兰,所有的新闻事务法官都没有额外报酬,对应媒体、处理媒体事务是他们司法职责的一部分,应当给予其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与支持。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新闻事务法官接受媒体顾问的培训。培训内容每年都会更新,包括在国家电视台和广播播音室培训一天。法官根据脚本模拟多种形式的采访,如广播采访、原声摘要播出等,采访过程将被回放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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