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一事一议”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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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一事一议”制度

“一事一议”制度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管好水利设施,用好水利设施,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费是每个村民的责任和义务,为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激发广大农民群众投入水利建设的积极性,现制定农民用水协会“一事一议”制度如下: 一、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鼓励协会会员自觉自愿参与本村协会且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务的实施。 二、协会必须把有关用水、水费征收、出资和投工投劳实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建设的“议事权”通过召开协会全体会员大会,交由会员集体讨论商议。 三、由会员大会通过的有关事宜,会员应积极履行、参与和配合完成。 水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我县境内的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和水利工作的综合效益,促进节约用水,解决当前和今后水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水管体制改革,规范水利管理工作,促进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县水利部门是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县的水资源管理、农田水利建设、灌溉管理、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治理、改水防病等工作。各乡镇场水管站是县水利部门的派出机构,水利部门对全县的水利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 第三条 水利部门负责全县的水利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经营管理,并根据我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配置全县的水资源,做到适时适量保障供给,加强运行管理,强化优质服务。 第四条 水利部门要通过深化水管体制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做好水费收缴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门要根据灌区改革的思路,积极推行“配水到组(户)”工作,在试点基础上,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推行“供水管理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用水户”的管理体制,形成政府调控,民主协调,用水户参与管理的新的水利管理制度。 第三章 灌溉制度 第六条 水利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性有关的水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水利为本县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的方针,努力做好全县的水利灌溉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水利部门要根据州水管处下达的限额供水指标,结合我县第二轮土地承包的灌溉面积和综合毛灌溉定额分配灌区水量指标,制定全县的水资源平衡方案和乡镇(场)的灌溉供水计划和轮灌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灌区配水实行“总量控制、限额供水、水量包干、超引加价,节水扩灌”的原则。根据巴水字【2001】420号《关于全州地区水费实行统一征收分级管理的通知》规定,对于超定额用水和零星用水加收一倍水费。 第八条 水利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本着农民受益、减轻负担的原则,加强用水管理,积极推广先进的节水措施。农业灌溉实行用水申报制度,采取倒计数的办法向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发布用水情况和超计划用水警报,指导、督促节约用水。在灌溉工作中要经常深入到灌区田间征求群众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和落实。 为保证用水和供水的良性运行机制,水利部门必须按照“四不配水”的原则做好水量条配工作,即一是水费不交清不配水;二是渠道不清淤、水利工程不养护不配水;三是日浇夜退、上浇下退的不配水;四是村(组)无接水员不配水。 第九条 水利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做好水量、水费的核算工作,在各村组设置水费公开栏,是公布水用情况和收费情况,做到水量公开、水价公开、水费公开。 第十条 个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大力支持水利部门的工作。按照水利部门制定的配水计划和轮灌计划,积极配合水利部门维护用水秩序,促进节约用水,做好灌溉管理与水费收缴工作,并将灌溉管理和水费收缴纳入村级目标管理考核之中。 第十一条 水利部门要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思想,在水源保证的情况下,按照轮灌计划必须做到保证农田适时适量灌溉,无特殊情况由不影响用水户的灌溉需求。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县境内的灌排渠道及配套工程设施、量水工程设施、防洪抗旱设施、改水防病设施、水土流失防止设施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是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基础设施。我县境内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已根据自治区土管局、自治区水利厅【1993】18号文件规定进行确权划界,人人都有管护的职责和义务。水利部门要对灌区内的现有水利配套工程及新建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建档案卡,确保水利工程真正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水利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维护以支渠为界,支渠以上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由水利部门负责筹资、建设和维修养护;支渠以下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由村(组)受益单位负责筹资、建设和养护,村(组)受益单位在筹资建设上坚持“一事一议”原则。各灌区四级渠道(干、支、斗、农)的清淤工作由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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