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重点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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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重点doc

建筑法 (一)建筑许可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8项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许可证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中止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4)恢复施工: 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从业资格 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查(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设单位直接选定施工企业) 2.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且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分包:总承包可以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全部转包,肢解转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建筑工程监理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施工企业。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实际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设施工企业(施工单位)改正。 (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总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 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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