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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大福清分校辅导员导师制实施办法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辅导员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市科教党委、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挖掘德育师资的校本资源,引导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辅导员培养机制,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辅导员队伍,按照“高进、明责、精育、严管、优出”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导师制旨在通过结对,充分发扬我校思想政治工作“传、帮、带”的优良传统,指导和帮助青年辅导员学习先进工作方法,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提升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章 指导教师 第三条 导师选聘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 (二)曾任职于学生工作相关岗位,具有丰富的学生工作经验,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工作认真负责; (三)原则上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四)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导师职责。 第四条 导师职责 导师要通过开展授课、进行交流、召开座谈、组织主题教育活动、协同参加社会实践和指导开展学术研究等形式,围绕四个“强化”,具体实施培养计划。 (一)强化思想上的引导。进行师德教育,加强辅导员对岗位的认同和热爱,帮助其建立起职业信念,提升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强化工作上的督导。结合所指导辅导员的工作实际,制订整体指导方案和发展目标,确定分阶段指导计划和培养措施。 (三)强化学习上的辅导。在职业发展上强化辅导员的专业发展定位,督促辅导员参加业务技能培训,加强辅导员能力和素质的专业化培养。 (四)强化学术上的指导。传授科学的教育思想,培养辅导员实事求是、严谨踏实的科学态度,指导辅导员参加科研工作和社会实践。 指导过程中认真填写《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辅导员导师记录手册》。指导期满后及时总结经验,对所指导辅导员的工作实践、业务提高等情况作出评议,提出书面考核报告。 第五条 导师待遇 (一)导师按20学时/期计工作量,根据职称由人事部门发放课时津贴; (二)导师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完全履行工作职责的取消或减少工作量计酬。 第六条 导师选聘程序 (一)确定人员:建立导师库,采用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各学院确定导师与培养对象,填写《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辅导员导师配备登记表》,报党委学工部备案。 (二)制定计划:由导师会同二级学院制定切实可行的辅导员培养计划。 (三)签订责任书:辅导员培养计划经校辅导员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领导小组组长与导师签订目标责任书,颁发聘书。 第三章 培养对象 第七条 培养对象 35周岁以下的辅导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接受导师的指导: (一)学校每年新录用的辅导员; (二)转聘到辅导员岗位、从事辅导员工作不满一年的教师; (三)其他经校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共同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辅导员。 第八条 符合培养对象范围的辅导员必须接受指导和考核。培养时间一般为一年,视情况终止或延期。为保证质量,原则上每名导师指导1名辅导员。 第九条 辅导员的培养要求 (一)主动与导师联系、沟通,学习导师的工作经验和敬业精神; (二)定期向导师汇报思想和业务工作情况,争取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三)在导师指导下拟定工作和学习计划,认真完成指定的任务; (四)认真参加各类培训和实践活动,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 (五)指导期间应至少公开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1篇; (六)期满及时撰写工作总结,认真填写《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辅导员培养记录手册》; (七)完成导师指定的其它学习任务。 第四章? 组织和考核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辅导员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办公室负责辅导员导师制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组织考核以及建档等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导师制的具体实施、落实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辅导员导师制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总结,考核结果存档备案;对积极履行职责的导师和表现突出的辅导员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导师的考核以过程考核为主,由校辅导员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考核。指导期满,导师对照职责要求撰写履行职责综述报告,提交校辅导员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做出考核结论,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受培养辅导员的考核以结果考核为主,由二级学院进行考核。指导期满,接受指导的辅导员应对照岗位职责要求,撰写心得体会和工作总结,导师签注评价意见,各二级学院通过检查培养记录、听取总结汇报、检查职责履行情况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考核不合格者,所在二级学院要协同导师分析原因,作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整岗位等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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