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公约(稿第三版)20135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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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约(稿第三版)2013529

酒城花园管理规约 (征求意见稿第三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酒城花园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现状 第三条 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泸州市江阳区酒城花园 (二)坐落位置: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1号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16.7万平方米 (四)物业类型:高层住宅 (五)土地宗地号:PM2006059 (六)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后附表) 第四条 本规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用人。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通过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业主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雨水池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电子锁、对讲系统等; (三) 由业主建筑物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包括业主委员会用房)、庭院花园、一楼全部架空层门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共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的关系。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四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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