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动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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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动态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 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1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设监理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中央在京和外地来京建筑监理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企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本工程监理企业日常监理活动和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理工作全面负责、有经营管理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授权,派驻施工现场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行使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全面负责受委托工程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及其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并监管。 第4条 市建委建立统一的企业及人员动态监管平台,同时建立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市建委和区县建委在对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处罚时进行记分和累加,并按照设定的处理措施对企业和人员资格做出相应处理。 第5条 市建委和区县建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本市工程监理企业现有的资质条件、企业个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核查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6条 实行企业和人员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建委、区县建委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理、处罚的程序。市建委、区县建委不得将对企业和人员记分代替对企业和人员的处理、处罚。 第2章 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7条 市建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针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附件一,以下简称《记分标准》)。 第8条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企业和人员的年度积分清零,重新记分。企业被降低资质等级后,企业积分清零。 第9条 市建委和区县建委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并依据《记分标准》对企业和人员分别予以记分。 第10条 市建委和区县建委应于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当日内将对企业、人员的记分情况通过企业和人员动态监管平台报送市建委,其相应的执法文书记录和案卷由做出行政决定的的单位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11条 市建委通过企业和人员动态监管平台对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示。 企业、人员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及时查询积分情况。 第12条 企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记分标准》中没有列举的,由市建委适时予以补充并公布。 第3章 企业、人员积分处理 第13条 根据企业积分,市建委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 警示并取消评优资格。企业积分达到18分时,市建委对企业提出书面警告,同时建议有关协会取消该企业参加市建设监理系统评优活动的资格。 单项工程项目积分达到18分的,市建委取消或建议有关协会取消该单项工程参加市建设监理系统评优活动的资格。 (二) 限制资质并进行市场公示。企业积分达到30分,依法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在有形建筑市场公示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建议招标人在选择承包企业时予以参考。 (三) 核查安全、质量监理保障条件和资质条件。企业积分达到40分,依法核查企业安全、质量监理保障条件和资质条件,并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达标的,责令三个月内改正,改正期间企业不得承揽新工程。 (四) 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企业积分达到50分时,依法核查企业的安全监理条件和资质条件,核查不达标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企业资质证书。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由建设部、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由市建委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建设部或者抄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上述部门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前,限制企业在北京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第14条 根据人员积分,市建委、区县建委对企业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企业负责人 1.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20分时,市建委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要求其参加不少于三天的强制性学习。 2.企业负责人积分达到30分时,市建委将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处罚结果等信息通报该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的,函告国资委;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示。 (二)项目总监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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