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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大三学年论文
法政学院
本科生学年论文
浅谈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
班 级: 2009级法学汉班
学 号: 20091103897
姓 名: 曾令煌
指导教师: 吕佳
2012 年 7月 6 日
浅谈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
法政学院 2009级法学汉班 曾令煌
指导教师 吕佳
摘 要 中华法系和中华法制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在世界法制文明历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民族特性。特别是汉代以法律儒家化取代秦代法律法家化,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至“唐律一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
关键词 中华法系 法律儒家化 法律文化
中国封建法制肇始时,以法家理论为法律的指导思想。从西汉开始,中国的法律开始走上儒家化的道路,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它对中国古代法制的进程、中华法系的形成和特点、中国历史政治的发展趋势均产生了重大影响。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荀子之学——法律儒家化的前续
从法律儒家化的思想渊源而言,春秋战国时期的儒、法两家功不可没。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而最为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儒法两家的尖锐对立。春秋战国时代,在政治法律领域分别发挥作用的有三个地域文化:周鲁文化、晋秦文化、齐国文化。
它们分别代表鲁国儒家、法家、齐国儒家。然而真正发挥作用者,是以荀况之学为代表的齐国文化。战国时期的荀况是法律儒家化的先行者,他在继承孔孟思想的同时,又吸收了法家的思想,形成了一种新的思想体系。荀子强调在发挥人的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法对国家统治的重要性,提出“任人”和“任法”相结合。对于礼和刑,荀况认为二者都是统治者必需的。和孔孟相比,荀子虽然也以“隆礼”著称,但他排斥“为国以礼”,反对“任人唯亲”、“世卿世禄”的贵族政体。同时,他重视“法治”,主张制定和颁布成文法并大力宣传。而汉至唐的历史发展也证明了荀子思想的正确性。荀况之学,遂为法律儒家化之鼻祖。
二、两汉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一)两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儒家化
在战国和秦朝,起主导作用的是法家思想。从李悝的《法经》到秦朝的商鞅变法,均以法家理论为其立法建制的指导思想。以法为本是法家思想的核心。法家强调,治理国家事务,规范民众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标准。法家思想的另一个特征是“一断于法”。司马迁在《史记》中概括法家思想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商鞅在变法时,即提出“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刑损;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春秋战国处于社会变革动荡时期,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大都采用法家的重刑主义原则。法家认为重刑止奸,严刑峻罚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
西汉政权建立初期,汉初统治者采取“无为而治”、“薄刑慎罚”的黄老思想,自武帝时起,儒学渐占据统治地位。而董仲舒以《公羊春秋》为主干,兼采阴阳、法、道、名诸家之长而成的新儒学便应运而生,开始成为统治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正统思想。东汉章帝时,白虎观会议的召开,标志着儒家立法思想的法典化。以《白虎通义》的产生为标志,东汉时期的立法思想的儒家化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因而董仲舒的新儒学为统治群体的立法治国提供了重要的决策指导,引导律令体系初步完成了儒法合流的改造。
(二)两汉时期刑事司法制度的儒家化
1.婚姻家庭推行家长本位制、夫权和嫡长子继承制。
《白虎通义》有曰:“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非媒妁何?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于是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自行在外订有婚约而父母或其他有主婚权的尊长在家里又为其作主定亲,后者之成立虽晚于前者,只要尚未成婚,前者便属无效,断不能以在外订约且订约在前的理由来搪塞,否则是要受一百或八十的杖刑的。在继承上,严格遵守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继承爵位与王位是“汉法之约”,违者严惩,汉律中“非子”、“非正”罪即为此而设。如平帝元始三年,平周侯丁满坐“非正免”。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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