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要点(下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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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要点(下编)

民法复习参考(下编) 第一部分 名词解释 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 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事务。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是指实现债的内容的行为,也就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第二十一章 债的转移与消灭 债的转移: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其主体有所变更的现象,或者说,在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的前提下,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 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债务承担: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终止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第三十四章 人身权概述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第三十五章 人格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安宁为内容的权利。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 隐私权: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保护自己的信用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降低的权利。 第三十六章 身份权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 亲属权:是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自然的亲属关系与拟制的亲属关系)的人相互之间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七章 侵权责任概述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 过错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第二部分 客观理解题 (标有★为需要详细复习内容) 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 一、债的性质 (1)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3)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发生的原因 (1)合同;(2)缔约上的过失;(3)单独行为;(4)侵权行为;(5)无因管理;(6)不当得利。 ★第十八章 债的类型(详见P346—355) 第十九章 债的履行 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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