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安置补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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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安置补偿

上海市松江区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安置补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建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82条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由市房地局或者区、县土地管聿棵挪握毡鞠冈蛑葱小钡墓娑?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集体土地上,因城镇建设和经济建设需要被征用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四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镇规划和有利于城镇建设和经济建设。   第五条区房地部门主管本区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拆迁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局领导。 第二章安??补偿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必须是本区常住户口人员,以户口簿为准。   第七条补偿费用面积,以当时建房时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超过建筑面积的,超过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建造的其他构筑物,属违法建筑,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三章应安置建筑面积标准   第九条以常住户口人员为准,每人安置建筑面积为24平方米。   第十条鉴于农村实际,本着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除以上法定安置建筑面积外,可每户再增加建筑面积24平方米。 第四章补偿费用标准   第十一条以当时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建房时的建筑面积为准,由房屋估价部门对现有的房屋进行估价,并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十二条凡现有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必须以当时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其超过第三章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再按估价标准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费,按《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398号)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附属物的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安置结算方法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如果要求保留当时建房时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筑面积部分产权的,其超过应安置部分的建筑面积,由被拆迁人按所在地的市场价购买,被拆迁人如果要求保留应安置部分产权的,拆迁人应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的建筑面积给予安置。其应安置部分产权调换的结算方法是:根据《细则》第37条的规定,其应安置部分按新房成本价的三分之一出售。新房的成本价,按市建设委员会和市物价局批准下达的为准。三分之一出售部分由被拆迁人支付。如果拆迁人所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人应安置部分,超过部分则按折迁人安置地的新房市场价出售,其互换房屋的差价款由被拆迁人一次付清。   被拆迁人补偿费用的标准不变、按第四章规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根据拆迁所在地的可能,及被拆迁人的意愿,经拆迁人与被拆人达成协议,也可以在中心村、中心镇,按市政府1992年24号令规定的建筑面积建新房。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补偿费用为:   原有房估价费的1.4倍+搬迁费+奖励费+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费+附属物补偿费。   本条款不适用撤建制村、建制队的征用集体土地,只适用于部分征地。   第十七条根据被拆迁人的意愿,拆迁人也可以作价补偿。补偿后由被拆迁人自己去选购商品房。   作价补偿费用计算方法是:   原有房屋的估价费+应安置部分建筑面积所在地的市场价×80%+再按估价标准的50%奖励费(见本办法第12条)+搬迁奖励费+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费+附属物补偿费。   第十八条上述3个安置结算方法,拆迁人应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被拆迁人必须选择其中一个。区政府另有明确规定其中一个方法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第二十条在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涉及企事业单位的也从其《细则》执行。涉及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的,按市政府(1997)17号文执行。   第二十一条凡与安置补偿未尽之处,从其《细则》规定执行。《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不适用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置补偿。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房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这之前,原县政府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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