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用电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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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用电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外用电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来源:建设部 作者: 日期:91-05-20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一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外用电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将经我部审定、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管许发(1989)40号文批准的《外用电梯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实施,并将发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生产外用电梯(施工用升降机)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均按本《细则》执行。   二、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管许发〔1989〕40号文批准,建设部建筑与城建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所为外用电梯(施工用升降机)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承担全国外用电梯(施工用升降机)发证的检测工作。   三、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按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发证产品范围申报,申请程序按第三章第十条办理。   为加强对取证工作的管理,规定外用电梯(施工用升降机)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并一批完成发证工作,请地方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及时申报。该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日期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逾期不申请者,均按不具备取证条件处理。   四、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申报、审查的组织工作。在执行《实施细则》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系。   附:外用电梯(施工升降机)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和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建设部(87)城机字第53号文公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施工与维修的齿轮齿条式(SC型)钢丝绳式(SS型)、混合式(SH型)三种系列型式的施工升降机(以下简称升降机)及其变形产品(如SS型中折叠式、斜梯式等)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检查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生产外用电梯(施工升降机)的所有企业,不受隶属关系和所在地区、部门的限制。 第二章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建筑机械产品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产品必须符合以下现行国家标准:   1.GB10052-88《施工升降机分类》   2.GB10053-88《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   3.GB10054-88《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   4.GB10055-88《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5.GB10056-88《施工升降机试验方法》   第六条 企业应具备三级以上(含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第七条 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必须达到《施工升降机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的规定要求(见附件1)。   第八条 产品质量必须达到《施工升降机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办法》的规定要求(见附件2)。   第九条 申请许可证的产品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上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鉴定证书(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批量投产的产品除外)。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申请、发放程序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企业,应按产品型号分别填写《施工升降机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3)一式四份,报企业地方主管部门和许可证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地方建委(建设厅)会同地方主管生产许可证部门,对申请取证企业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将《申请书》及附件一件四份报建设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一条 建设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后,组织经批准的检测单位对申请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和质保体系审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凡属本细则规定的升降机生产企业都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新建和转产升降机的企业及新产品可以随时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一种规格(型号)升降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不少于2台产品,供检测组抽取一台进行检测。凡已获国优荣誉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申请生产许可证只进行质保体系检查,产品质量免检。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多种系列(型式)不同规格(型号)升降机,同时或先后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应重点检测其中一种规格产品的质保体系全部项目,相关项目原则上不进行重复审查,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同时申请同一系列两种以上(含两种)规格产品生产许可证时,结构和传动系统相同的(如同为四方形截面或同为三角形截面导轨架;同为电机+蜗杆减速机组成的机电传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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