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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复习资料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总复习
一、名词解释(答出每一组两个概念各自的涵义即可,无须相互比较)
1.劳动,劳动法
劳动: 劳动者基于约定或法定义务所从事的一种职业性的有偿劳动。
劳动法:(1)法律体系中的劳动法部门 (2)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典 (3)劳动法学或者相关的课程。
2、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关系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劳动者,用人单位(教材第114页)
劳动者:(广义)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所有公民
(狭义)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且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公民。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使用一名以上职工并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
工会(教材第105页“我国工会的性质”),用人单位团体(教材第121页)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具有以下性质:1、阶级性 2、群众性
自愿性 4、政治性
用人单位团体:是由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均见教材第189页)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解除以外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集体谈判(集体协商),平等协商(教材第279页)
集体谈判: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与雇主或雇主团体在地位平等前提下通过协商、交涉确定集体劳动条件的行为。
平等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就有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利益的事物,平等交涉、对话和商讨,以实现相互理解合作,并在可能的条件下达成一定协议的活动。
延长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正常界限在休息时间范围延伸,亦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应当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加班和加点)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功形式。
工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是指用工单位依据国家有东莞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工资克扣,工资无故拖欠
工资克扣: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
工资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用工” 双方主体合格。
有劳动给付和接受行为 双方关系符合“从属性”标准要求。 签约的效果则与以往《劳动法》的规定迥然不同,即其后果乃是使劳动合同生效(第16条第1款),而非建立劳动关系 一是用工,其后果是使劳动关系建立;二是签约(即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其后果是使劳动合同生效。在实践中当会出现“同时用工和签约”、“先用工后签约”、“先签约后用工”这三种现象,其中“先用工后签约”又可根据签约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再分为合法分离、违法分离两种状况,情形颇为复杂。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本课程期末考试题型和考试复习范围
考试题型:(1)判断题;(2)单项选择题;(3)多项选择题;(4)名词解释题;(5)简答题;(6)论述题;(7)案例分析题。
说明:(1)前面所列各小题仅为主观题部分的复习题;对于客观题(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部分,同学们仍应按照教学内容全面复习、备考。(2)前面“问答题”部分中所列各小题并不完全等同于考试题目,实为复习备考的重点范围,考题可能会有调整和变化。
考试复习范围原则上以课堂讲授所涉及章节的教学内容为限。若教材内容与课堂教学内容不一致的(即课堂讲授中对教材上的相关内容作了补充、修正或者其他特别说明的),则以课堂笔记的内容为准。
四、本课程总成绩评定方法
本课程总成绩评定方法:期中作业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
期末考试形式: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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