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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三)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罚款额度在五千元以上。
(四)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五)本辖区内属于道路运输管辖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三条 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运政处置中心按法定程序办理。同时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法制审核意见及时报行政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办案机构主抓领导、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机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人员由执法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组成。需集体研究的重大案件,先经法制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各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应当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形成书面决定意见后交按相关程序具体办理。
(二)集体讨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
第八条 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并能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法制机构审核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二)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河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在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三)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属重大、情节复杂给予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应使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进行记录,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参加研究的人员应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 集体研究案件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不参与讨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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