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传统的反思与重塑 2.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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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传统的反思与重塑 2

法院文化传统的反思与突破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谭天梯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作者简介: 谭天梯,女,1985年9月出生,汉族,湖南湘乡人,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任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移动电话联系地址: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邮编:421600 E-mail:128tianti@163.com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 日期:2013年1月30日 法院文化传统的反思与重塑 论文提要 现阶段各地法院在大力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同时,却忘了回头审视自身本来存在的是什么样的文化传统。笔者结果中国法院实际,认为现阶段我们的法院内部存在重请示、重人情、重青年、重民意、重道德这五种行为方式或司法逻辑,而这也是法院传递给民众的中国法院的形象。但显然这样的文化和氛围是不符合司法本身的逻辑和理念的,笔者通过分析立法、行政与司法文化的主要特征,对比中国与英、美、德法院文化的主要差异,总结出我们开展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应该是:树立独立、保守、智慧、有德的法官形象;营造重视规则、程序和经验的工作氛围;提高法院的整体司法公信。针对上述目标,笔者提出了几点建设法院文化的建议,即通过文化自醒与自觉增强内的法院文化自信;通过完善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修正法官言行;通过变革司法保障体制、调整法院人员结构,淡化法院行政管理色彩来提高法官的独立性。(全文约8400字) 以下正文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全国各地法院也随之发动起来一股接一股的文化建设热潮。现如今法院文化建设仍然是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大家在不断推陈出新的同时似乎忘了回头看看一直相伴法院自身的文化传统是什么样的。最高法人民法院在前述《意见》中明确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那么中国法院从成立之初到现在到底积淀了怎样的法院文化传统呢? 行为透析:中国法院现有的文化传统 文化传统,是历史长期发展的积淀物,其中每一个因素都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都有其复杂的人文、地理、宗教、种族、时代机缘等原因,它或许是因为某件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而产生,或许是基于某种外在的强制力督促而生,或许是因为某种长时间的行为的惯性而产生等等。现如今的中国法院、中国法官业已产生了一些不成文的行为习惯、思维模式、规章制度,而这些综合起来就是中国法院现有的文化传统了。 重请示 虽然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律人一直坚持和提倡的司法理念,可惜连立法都表述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就更不用谈现实的司法领域如何保障法官的独立性了。案件请示制度及审批制度这两项让法学家诟病了无数次的有违法官独立性的法院运转方式仍然在积极地发挥着功用,而法官们也习惯了这样的制度,更深层的理由或许在于这样的制度从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办案法官自身,为其减轻了决断的压力,降低了因错案而被追究责任的风险。所以,与其说“习惯”不如说法官“乐于”向同事、上级领导甚至上级法院进行请示,中国人相信“三个臭皮匠胜过一个诸葛亮”,集体的智慧更不容易出现错误。在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和自身的饭碗面前,“法官独立”就这样被舍弃了。 重人情 费孝通先生在其著作《乡土中国》中指出中国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情社会,彼此间的联系往来很大一部分靠的是人情,这个论断放到法院也仍然适用。一旦有人牵涉到诉讼,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其首先想到的就是自己在法院是否有熟人,更有甚者,没有直接认识的熟人也要发动周围的亲朋好友哪怕掘地三尺也要挖出一个来。在他们看来,有熟人至少自己不会吃亏,不会被别人“潜规则”。而法院内部呢,法院内部的运作会受到这种熟人社会的干扰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反推一下既可知,如果找熟人完全没有用,还会有这么多人热衷找关系吗?对“和”的追求是我国的一个优良历史传统,但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为了“和”有时候就必须抛弃或者忽视原则。法院这个集体也是一个小的熟人社会,大家彼此是熟悉而友好的,真遇到有人来说情,往往还是会给几分情面,且这种情况越往基层越严重,因为越是小的封闭的空间,熟人规则就越能发挥作用。只是大多数法官掌握好了“人情”的尺度,不会偏离法律的规定,但这样做终究还是不符合法律的精神。 重青年 司法领域内有个职业传统,即“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可惜我国内部的职业结构却并非如此。相反,年轻法官往往被放到审判一线,美其名曰“锻炼”;而老法官则退到非业务部门或是领导岗位,美其名曰“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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