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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共基础 名词解释
教育学 名词解释
教育:广义:凡是增进人的知识和技能、发展人的智力和体力、影响人的思想观念的活动,都可以称作教育。包括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
狭义: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学校教育的工作,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促使他们朝着期望方向变化的活动。
主要指学校教育。
教育功能:指人类教育活动和教育系统对个体发展和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和作用。
教育目的:广义:指人们对受教育者的期望。
狭义:国家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什么样的人才的总要求。
教师:广义:凡是把知识、技能和技巧传授给别人的,都可称之为教师。
狭义:指经过专门训练、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门人员。
学生:是教育活动的对象,是自我教育和发展的主体,是处于不断发展中的人。
课程:广义: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学内容的总和及进程安排。
狭义:特指某一门学科。
教学:教育目的规范下的、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共同组成的一种活动。
课堂教学设计:是运用系统方法分析教学问题和确定教学目标,建立解决教学问题的策略方案、试行解决方案、试行评价结果和对方案进行修改的过程。它以优化教学效果为目的,以学习理论、教学理论和传播学为理论基础。
教学策略:是实施教学过程中的教学思想、方法模式、技术手段三方面动因简单集成,是教学思维对三方面动因进行思维策略加工而形成的方法模式。
德育:广义:指所有有目的、有计划地对社会成员在政治、思想与道德等方面施加影响的活动。包括社会德育、社区德育、学校德育和家庭德育。
狭义:专指学校德育,即教育者在特定的时空内对青少年学生在政治、思想与道德等方面所施加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影响。
德育过程:教育者按德育目标对学生在品德发展上所提出的要求,借助于相应的德育内容和方法,对其政治意识、思想观点和道德品质等方面施加影响,并引导其进行自我教育,从而促进学生品德发展的过程。从本质上说就是个体社会化与社会规范个体化的统一过程。
班级:为实现教育目的而由学校按学生的发展水平所组成的、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生活的基层学生组织。
教育心理学 名词解释
学习:广义:指人和动物在生活过程中,凭借经验而产生的行为或行为潜能的相对持久变化。
狭义:指人类的学习。受教育者在教育者的指导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获得知识,形成技能,培育才智的过程。
学习迁移:也叫训练迁移,指一种学习对另一种学习的影响,或习得的经验对完成其他活动的影响。
记忆:是过去的经验在头脑中的反映,也就是人脑对经验的识记、保持、再现的过程。
遗忘:对识记过的材料不能回忆或再认,或者表现为错误的回忆或再认。
学习策略:指学习者为了提高学习的效果和效率,有目的、有意识地制定的有关学习过程的复杂的方案。
知识:个体通过与环境相互作用后获得的信息及其组织,其实质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特征与联系的反映,是客观事物的主观表征,是人类经验、思想、智慧赖以存在的形式。
技能:个体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通过练习而形成的确保某种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合乎法则的活动方式。
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指向和集中,是心理过程的动力特征之一。
人格差异:又称个性差异,每个人在反映客观现实时,都表现出不同的行为特点和方式,这些不同的特点和方式构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心理上的差异。
认知风格差异:指学生在加工信息(包括接受、贮存、转化、提取和使用信息)时习惯采用的不同方式。
学困生:指智力水平正常且没有感官障碍,但其学习成绩明显低于同年级学生,不能达到预期的学习目的的学生。
心理健康:是一种良好的、持续的心理状态与过程。表现为个人具有生命的活力、积极的内心体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够有效地发挥个人的身心潜力以及作为社会一员的积极的社会功能。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心理疾病;二是有积极发展的心理状态。
教育法学 名词解释
法:广义: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规: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有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系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指教育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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