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诉法确立品格证据规则初探.doc

我国刑诉法确立品格证据规则初探.doc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我国刑诉法确立品格证据规则初探

我国刑诉法确立品格证据规则初探 【摘要】我国并未以法律形式确认品格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以及其定义、范畴、证明范围、证明力等具体采信与排除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品格证据已得到广泛应用,并由于规则不统一而出现个案不公正的现象。本文结合英美法系品格证据适用实践多年总结的经验教训,试探讨品格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建立问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品格证据;证据规则; 【提纲】一、品格证据概况与品格证据规则确立之必要性 品格证据之经典定义和相关性规定 西方品格证据规则实践的总结反思 品格证据在我国司法实践运用现状 二、对我国刑诉法品格证据规则具体确立之构思 (1)品格证据规则确立的两个重要前提:定义和证明范畴 (2)针对被告人、被害人与证人的不同品格证据规则 我国法律并未对“品格证据”进行定义,但实践中品格证据却较为普遍。我国法官即是事实认定者又是法律适用者,过早的接触到品格证据对于审判可能产生不利因素。同时由于我国对品格证据规定得不够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人员对于品格证据了解得不够深入却具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极易造成误判。品格证据规则立法闲散,使得法律适用者没有系统的法律可依是造成品格证据司法实践混乱的根本原因。 品格证据概况与品格证据规则确立之必要性 品格证据(evidence of character)是证据法上颇有争议的问题,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关于“品格”的含义都不尽相同。 举例来说,英美法系对“品格”一词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讲,“品格”应包含三个涵义:首先,指的是声誉(reputation),即某人在其生活的社区或工作环境中所享有的他所认识的人给予他的总的评价;其次,指的是性格倾向(disposition),即某人以一定的方式作为;再次,指的是某人历史上的事件,主要是指犯罪前科(pre-vious convictions),但不仅限于此。从狭义上讲,“品格”仅指名声和行为倾向。 大陆法系则经常以“人格”代替“品格”,是指某人身上所拥有的独特而稳定的心理品质的总和。除此以外还有倾向说,即品格是指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意向或者倾向。在这里,如何理解“倾向”成为能否认定品格证据的关键。倾向可以理解为一种行为意向、趋势或者偏爱、嗜好。品格证据中所指的倾向具有抽象性、笼统性的特征。[1] 关键在于这些特征和待证事实有多大的相关性。 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相互关联的程度,并因此决定了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可见,证据的相关性是针对特定的证明对象而言的,同样的证据对于不同的待证事实会有不同的相关性,而非一成不变的固定值。 品格作为人的心理特征的总和,自然与人的行为相关联,任何犯罪都离不开人这个主体,因此司法证明活动也必然脱离不了对人的品格的审查判断。然而每个人的品格又是不同的,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不同个体对待同一个问题的处理方式亦不相同,即使是同一个个体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处理同一个问题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因此,科学地审查判断品格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2] 根据美国证据法权威威格默(John Henry Wigmore)的观点,具有法律相关性的品格证据应当是: (1)具有可采性的品格证据不能仅具有微小的证明价值,还应有额外的价值。 (2)庭审法官依据经验与先例判定其法律相关性。 这一理论不仅提出了具有法律相关性所必须满足的“量”的要求,即品格证据应具有一定的证明价值;而且进一步提出了“质”的要求,就是“还应有额外的价值”。当品格证据具有一定量的非微小的证明价值,并对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能够达到法定的要求时,就满足了威格默理论的量与质的要求,具有法律的相关性。[3] 两大法系分别在立法上对品格证据的相关性做出了规定,并确立了品格证据规则。下引两个具体例子: 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相关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但是,也有例外:可以用来驳斥被告人或被害人自己品格良好的主张;质疑证人证言可信性的证据;证人的可信性受到质疑后关于他是可信的证据;关于其他犯罪、错误或行为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某人的品格以说明其行为的一致性,但是出于证明动机、机会、意图预备、计划等等的,可以采纳。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43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只有在对与裁判具有意义的范围内,才应当确定被告人的前科……。这里虽然没有正面规定品格证据的一般规则,但对其运用作了一定的限制,即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以被告人的前科作为证据,必须在对裁判有意义的时候才可以运用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西方对品格证据规则的

文档评论(0)

qwd513620855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