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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实务
* 增加了保险人对拒赔案件的说明义务。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还要求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说明拒赔的理由。 解 读 影 响 四、关于拒赔案件规定(解读) * 案例四 四、关于拒赔案件规定(案例分析) 一年后 ,事故处理结束,驾驶员小李将理赔所需资料一次性收集齐全交到了保险公司。因此案涉案金额较高,保险公司对其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到车管所进行了审验,发现小李的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分达到12分,属商业险免责范围,应拒赔处理。收单员于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并说明了拒赔理由。 注意 对于不属保险责任的案件,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理赔部应根据案件损失金额大小,按照拒赔案件处理流程,逐级上报审批,对于拒赔超权限案件或拒赔风险较高案件应尽量提前与上级核赔人沟通处理意见,按沟通意见正确处理; 2 拒赔审批同意后由机构车意理赔部出具拒赔通知书,拒赔通知书应由客户签收或以法律认可的方式送达,签收凭证或送达凭证应上传至车险理赔系统,并在理赔卷宗内归档。 四、关于拒赔案件规定(实务要求) 1 1 * 五、关于保险利益规定(法条对比) 变化重点:新条文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对保险利益的主体、时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分别在财产险、人身险中予以区别规定。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无 新保险法修订内容 老保险法法条 * 新条文对保险利益的主体、时点等核心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过程中及时准确判断,促进承保、理赔业务过程效率的提高。 新条文考虑到财产险和人身险的不同,丰富了对保险利益的规定:首先,分别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章节中对保险利益的主体做出规定;其次,从保险利益享有的时点也在财产、人身保险合同中做出规定,从而明确了保险利益在财产、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具体体现。 解 读 影 响 五、关于保险利益规定(解读) * 案例五 五、关于保险利益规定(案例分析) 王某承包了某客运公司的汽车一辆,并签订了承包合同。投保时,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处同时写上自己的名字,在汽车发生意外受损时,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虽然机动车所有人为公司,但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非只有在投保人取得保险标的完全的所有权的情况下才具有保险利益。以车险而言,占有、保管、租用车辆的情况下,都可以认为具有保险利益。王某虽未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事实上已合法占有该车,该车的损坏、灭失以及由该车引起的第三者责任都有可能造成其个人的经济损失。因此,可以认为承包人王某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该正常理赔。 注意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2)因所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3) 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4)因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总之,保险标的一旦损失,投保人的利益必须因此而受到损害。 * 车险理赔人需重点关注出险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对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五、关于保险利益规定(实务要求) 1 1 * 六、关于标的转让事后批改规定(法条对比) 变化重点: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标的受让人直接继承被保险人权利、义务,无需取得保险人的同意。在保险人有证据证明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赋予保险人可通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获得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增加约定被保险人、受让人未通知保险人标的转让的法律后果 。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新保险法修订内容 老保险法法条 * 从一个方面来讲,保险人如果能够证明保险标的转让致使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那么法律赋予了保险人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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