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保险法变化讨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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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保险法变化讨论

谢谢! 新旧保险法变化讨论 1、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 2、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这是保险法的第一次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3、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险法颁布及修订历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保险法的目录 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 旧 第十二条 新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将可保利益和保险标的明确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类。 保险利益的定义更加准确,范围由原来的投保人扩大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明确了可保利益存续的时点。 案例:丈夫给妻子投保了寿险,受益人是儿子,后来夫妇离婚,妻子意外身故,儿子申请保险金被拒付,保险公司理由是事故发生时已经不具有可保利益。 合同成立与生效 旧 第十三条 新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人同意承保,合同即成立;合同成立后只要其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在成立时即生效。 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成立并且交付保险费后,保险人按约定时间承担保险责任。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且交付首期保费后次日凌晨生效; 附失效条件的合同:经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缴纳续期保费的,效力中止;附期限的建工险。 不可抗辩与禁止反言 旧 第十七条 新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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