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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比较
我国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历程 中国古代的矿产资源立法 早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时期,我国就已建立起较为严格的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周礼》记载:“周官卝人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厉禁以守之若以时取之则物其地图而授之巡其禁令” 秦以后历朝,随着开采冶炼技术的进步,以盐铁国家专营为代表的矿产采冶管理政策不断完善,促进了矿产开发 。矿业法规多以皇帝诏书等形式发布,但后期已有矿业条例的雏形出现。 我国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历程 近代中国矿产资源立法状况 清政府参考英、美、德、法、比、日等国的矿业法规,定名为《大清矿务章程》 民国政府正式公布了《矿业法》,并相继制定了矿业法实施细则、矿业登记规则、矿场实习规则、土石采取规则等具体办法 我国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历程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矿产资源立法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1951年4月18日颁布 。 《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 1965年12月17日颁布 我国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历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8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国务院陆续制定了矿产资源的配套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规 (一)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 国务院令第240号)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 国务院令第241号) (四)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 国务院令第242号)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 国务院令第150号)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明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通过探矿权、采矿权许可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得以体现;确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方针,以及国营、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法律地位和管理原则,规定了各部门、各地方的监督管理职能;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和环节对资源税费、矿产储量、地质资料和矿山监督、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作出了相应规定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细则对矿产资源法的一些原则规定作了补充和具体化,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对改革开放出现的新的社会经济关系迫切需要立法的新情况,增加了必要的条款,完善了立法,弥补了矿产资源法的不足。 但没有随《矿产资源法》的修改而同步跟进,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受到弱化。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 国务院令第240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 国务院令第241号)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 国务院令第242号) 三个办法结合我国实际,合理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矿产资源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从配套和进一步健全完善的角度,进行了具体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2月27日 国务院令第150号) 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有偿开采,能够有效的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以及开发利用与保护,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良性循环机制。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2003年3月29日 国务院令第349号)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995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1997年11月8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应当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的六个月内实施勘查作业。逾期未实施勘查作业的,按自动放弃探矿权处理,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注销其勘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实施建设。逾期不实施建设的,按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理,由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注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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