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发展.doc

积极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发展.doc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积极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发展

积极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发展 安·玛丽·佛罗博格 导言 1.1积极的权利 “积极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发展”这一主题可以被理解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要求国家(可能还有非国家行动者)采取非常积极的行动以实现发展目的。这一点是千真万确的。例如,获得适当的工作环境这一权利的实现,对国家的要求不仅仅是立法。为有效地实现这一特定权利,国家必须建立起劳动巡视员制度以有效地监控不同工作场所对有关工作条件规定的遵守情况。雇主有时需要采取一些成本较高的措施以确保其工人的工作环境是安全的、健康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都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关于工会权利的核心内容,就是“消极”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一个例子。无论是国家还是商业实体,都没有必要为了保证工人们有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而采取积极的行动。简要地说,对于工会的建立,国家和商业实体“只”需要对其表示尊重即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既包括需要采取措施的积极成分,也包括那些不应当被全部视为“积极权利”的消极成分。 即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被认为是非常昂贵的,仍然应当考虑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潜在利益。适当的工作环境有助于培养健康的、有责任心的劳动力,而这一点从长期来看,又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力并有可能使国内所有人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对于商业实体而言,其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短期收益是能够避免形形色色的、可能破坏商业活动的消费者联合抵制运动。这并不是说为确保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采取的行动应当建立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一旦一个国家批准了某个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权公约,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它就有义务确保该公约中所包含的权利得以有效实施,并有义务对私人参与者的的行为进行监管以保护个人免遭人权虐待。 1.2. 一般方面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法的主要渊源是《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渊源包括地区人权文件和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法律文件,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数国际劳工组织的惯例和建议。发展,或者更具体的说,发展的权利,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的说明。没有单独的发展权规定,并不意味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就不适用于个人与发展有关的权利。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第1款(Article 1(1))的其他内容中可以找到发展的观念,它指的是人们有权利“自由地追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发展权宣言第六条第3款认为不遵守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或其他人权会阻碍发展。因此,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实现发展的关键之所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涉及很多与发展活动相关的问题,如有权利享受适当的生活标准或教育。尽管本论文谈论的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发展问题,注意到人权在发展的背景下仍然具有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赖性、公民和政治权利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发展是同等重要的这一点仍然很重要。 过去,国际人权法律经常被认为是用于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建立某种联系的。在这种联系中,个人是权利的拥有者,而国家是义务的承担者。国际人权法律并没有给非国家行动者(如跨国公司和其它商业实体)留下太多的空间。之所以没有过分强调非国家行动者的义务的一个原因是:在国际人权层次上表示承认私人行动者的义务可能会淡化个人权利不可剥夺的概念。但是,有必要澄清私人行动者作为义务承担者的作用,尤其是在跨国公司获得的权力(相对于国家所获得的权力而言)不断增大的情况下。跨国公司的贸易和投资活动有助于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因此也有助于发展,因为这些活动很可能会带来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并可能重新分配财富,因而能够保证所有的个人享受到适当的生活水准。但是,跨国公司的活动同样也能损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完全实现与发展。在跨国公司拒绝给它们的工人发放生活工资(即能够保证工人及其家人享受适当的生活水准的工资)或提供适当的工作环境时,它们的活动就会阻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 尽管跨国公司的权力在不断上升,本文仍然认为国家在保证个人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负有主要责任。这个观点在国际人权法界很盛行。最近,这个观点得到了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委员会所通过的“关于跨国公司和其它商业实体在人权方面的义务的规范”的确认,后来还被纳入了人权委员会的考虑范围。用于监管商业实体行为的没有约束力的建议、行规和指导方针可以被看作是对国家人权义务的有益补充。不过,它们不能替代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特别是在它们缺乏有效的监测和执行机制时。 接下来,本文将简要地谈谈人权法的发展问题,然后将转而讨论在出口加工区经营的跨国公司及实现适当的工作环境权利的问题。 2. 作为发展基本要素

文档评论(0)

sunshaoying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