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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次审议条文
電力工程審議小組研議「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第5-13條至第5-18條
研議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密封與排水)
管及電纜系統之密封應符合下列規定。礦物絕緣(MI)金屬被覆電纜之終端接線配件應使用阻絕濕氣及其他流體。一、第一類第一種場所密封管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進入封閉體(箱體):每條導線管接入防爆型封閉體(箱體):
1.該封閉體(箱體)包含器具如開關、斷路器、熔線、電驛、電阻器等可能會產生電弧、火花或高溫。
2.接口為五十三毫米以上。此封閉體(箱體)內裝有端子、接續或分接頭。
高溫係指超過所氣體或氣自燃溫度百分之八十(以攝氏計)。但如封閉體(箱體)內之開關、斷路器、熔線、電驛、電阻器符合下列任一規定,則連接該封閉體(箱體)之導線管密封:(1)置放於氣體或無法進入之完全密封。(2)油浸符合第5-2條第二款第一目(501.115(B)(1)(2))規定。
(3)置放於廠密封之防爆中,且標識廠密封或,除非該封閉體()之接口為五十三毫米以上。
(4)裝設於非引火性電路中。3.工廠密封之封閉體(箱體)不得作為其鄰近應裝設密封管件之防爆封閉體(箱體)之密封管。
4.密封管件應裝設於距封閉體(箱體)四五毫米內。密封管及防爆封閉體(箱體)間使用防爆型由令、管接頭、大小管接頭、彎管、彎管,及類似L型T型十字型管件,其尺寸不得大於管。(二)正壓封閉體(箱體):接入正壓封閉體(箱體)之導線管正壓保護系統,距離正壓封閉體(箱體)四五毫米內裝設密封管件。
(三)二個以上之防爆封閉體(箱體):二個以上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應裝設密封管之防爆封閉體(箱體)管或長度不超過九毫米之管連接時,每一管或管裝設一個密封管即可該密封管裝設位置距任一封閉體(箱體)不超過四五毫米。(四)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任一離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界之導管,密封管得裝設於該場所界之任一邊三公尺。該密封管之設計及裝設應第一種場所內之氣體或至密封管外之導管。密封管與第一類第一種場所界間,除經登錄防爆型大小管接頭外,不得裝設由令、管接頭、線盒或其他。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2.邊界位於地下且符合第3-4條300.5)規定裝設之地下導線管離開地面後裝設密封管。導線管離開地面經登錄防爆大小管接頭不得有由令、管接頭、線盒或件。
二、第一類第二種場所密封管件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進入封閉體(箱體):。密封管件封閉體(箱體)間應符合第5-12條第一款(501.10(A))規定。
(二)第一類第二種場所邊:由第一類第二種場所通往未分類場所之配管,密封管得裝於該邊界,距邊界不得超過三公尺。密封管及導線管離開第二種場所之邊厚金屬導線管或有螺紋之鋼製薄金屬導線管;密封管應使用螺紋連接。密封管及導線管離開第二種場所之邊,除經登錄之大小管接頭外,不得有任何由令、管接頭、線盒或管件。導線管均應密封,氣體或蒸發汽由第二種場所至外之導線管。得不防爆,應經正常使用情況下氣體量,並且。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nion)、管接頭、線盒或管件,於距邊界三百毫米之內沒有管件,且該管段之終端在未分類場所者,不需密封。
2.導線管系統於未分類場所,配線方法電纜架、電纜匯流排、通風式匯流排、礦物絕緣(MI)金屬被覆電纜,或未裝設於任何電纜架與管槽之電纜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未分類場所得不密封。未分類場所應外,導線管位於同一空間內得內。導線管終端處運轉下點火源之封閉體(箱體)。
3.管系統正壓之封閉體(箱體)或隔間通往第一類第二種場所,其界密封管件。
4.由第一類第二種場所通往未分類場所之管路系統,若符合下列條件,得不加以密封:
(1)穿越三毫米範圍內由令、管接頭、線盒或管件等。
(2)導線管位於外。
(3)導線管不直接連接罐式(canned pumps),或不直接連接用來測定流量、壓力及分析儀器用之製程或等,單一之壓縮密封、隔或管,防止易燃或可燃性液體進入管系統。
(4)未分類場所,有螺紋之金屬導線管、由令、管接頭、導線管及件。
(5)第一類第二種場所,與附有端子、接續或分接頭封閉體連接處密封。
三、第一類第一種及第二種場所密封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504.70.)規定,密封管件不需為防爆型。
(一)件:連接用或設備之封閉體(箱體),應有密封,或使用經登錄之密封管。密封管應搭配一種以上,且。
(二)密封膏:密封膏應防止氣體或過密封管,不受大氣或液體之影響,其熔點不得低於攝氏九十三度。
(三)密封膏厚度:除經登錄之電纜密封件外,密封密封膏厚度不得小於密封管之管徑。在任何情況下,密封膏之厚度均不得小於十六毫米。(四)接續及分接頭:接續及分接頭不得設於專為充填密封膏之密封管內供接續及分接頭之管件則不得充填密封膏
(五)組件:在一個組件中,可能產生電弧、火花或高溫之設備設於某一隔間,接續及分接頭則設於另一隔間,該組件之導體(線)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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