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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工程重大危险源
13年三类人员安全培训 13.6.18 第三章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要点解读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施工安全责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9条,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21日修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天津城市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呈现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在施工程总量大、单体工程规模大、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同时面临着建筑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等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提出新要求。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施工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强化行政监管措施、彻底治理事故隐患、严格监管高风险工程、遏制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该《条例》与《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都是我市建设工程领域管理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将对我市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发挥重要作用。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为依据,以《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为基础,结合当前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留了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施工安全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确立了《条例》的内容。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强化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施工安全责任,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三方或多方责任) (二)严格实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过程施工安全管控。 (三)加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为了减少施工机械造成的事故伤害,《条例》将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列专章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主要的管理环节。 (四)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强化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施工安全责任,形成了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1是充实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对施工安全承担重要责任。《条例(草案)》分别从在编制工程概算中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开工前进行施工安全措施资料备案、施工前对深基坑施工影响范围内房屋和其他管线、设施的现状调查等方面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2是细化施工单位的责任。《条例》在对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费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作出规定的同时,为了保证无安全隐患施工,特别规定了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检查(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施工作业前安全隐患排查三项制度(第十八条)。 3 是明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单位的责任。《条例》规定了勘察单位应当制定勘察作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勘察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当落实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勘察作业等安全(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施工安全条件及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 3 是明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监测单位的责任。 对超限高层、超大跨度、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工程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测责任,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 (二)严格实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过程施工安全管控。 《条例》列专章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风险控制贯穿于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 1是工程辨识制度。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第二十七条)。 2是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度。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 3 是施工前的施工条件验收制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和设计单位驻场代表、工程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条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九条)。 4 是施工现场带班和旁站监理制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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