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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招牌标识设置导则
莆田市招牌标识设置导则
1 总 则
1.1 为加强招牌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莆田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的适用范围为本市城市规划区,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区域参照执行。
1.3 本导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福建省和本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1.4 本导则所称招牌标识,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构)筑物设置的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单位名称、字号、标志或规范化简称。
1.5 招牌标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只限宣传注册单位的名称、字号、标志或规范化简称,不得含有所经营商品的品牌名称、经营范围等。企业、个体工商户确需以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名称作为招牌内容的,应当符合工商登记管理、户外广告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6 本导则允许设置平行于建(构)筑物外墙和落地式的招牌标识(图1.6-1),禁止设置垂直于建(构)筑物外墙和位于建(构)筑物顶部的招牌标识(图1.6-2)。招牌标识设置位置与形式分类应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 招牌标识设置位置与形式分类
类别名称 内容与范围 是否设置 平行于建(构)筑物
外墙的招牌标识 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构)筑物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平行的招牌标识。 允许设置 垂直于建(构)筑物
外墙的招牌标识 通过构架或构筑物依附于建(构)筑物外墙面、立柱面上,且与外墙垂直的招牌标识。 禁止设置 位于建(构)筑物
顶部的招牌标识 设置于建(构)筑物的屋顶或女儿墙以上,突出建(构)筑物正常高度的招牌标识,也称“屋顶招牌标识”。 禁止设置 落地式的招牌标识 指具有独立支撑,以室外地面为载体的招牌标识。 允许设置
图1.6-1 招牌标识允许设置的位置和形式分类
图1.6-2 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垂直类招牌标识和屋顶招牌标识
2 招牌标识设置通用规定
2.1 招牌标识设置基本要求
2.1.1 招牌标识的空间布局应符合城市或片区专项规划要求。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重点街区(路段)应组织编制详细设置规划。
2.1.2 新建或改建建筑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将招牌标识的设置纳入建筑设计,并符合本导则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2.1.3 同一街区相邻建(构)筑物上的招牌标识,其形式、选材、体量、色彩和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协调统一,与户外广告设施布局不相冲突,做到规范化、景观化、富有现代感,体现地方文化特色。
2.1.4 金融机构、通信部门、连锁企业、品牌代理商、加盟企业等,已经形成固有风格的招牌标识,在不影响所在街区整体风格的情况下,可依照其统一风格设置。
2.1.5 同一路段上招牌标识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协调;不得在同一栋建(构)筑物上设置超过3种形式的招牌标识。
2.1.6 对于在建筑物底层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其招牌标识数量不得超过出入口数量。店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牌”。
2.1.7 对于在建筑物底层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有外廊的多层商业街按本导则第3.1.5条规定执行),附着式招牌标识应在建筑外墙上整体规划、集中组合设置,或集中设置在落地式招牌标识上。
2.1.8 在建筑物底层部分设置建筑物名称招牌标识的,其数量不得超过建筑物的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部分不得超过2块,且应在建筑物的不同方向上。
2.1.9 各类附着式招牌标识的设置不得改变建筑立面的构图关系,不得遮挡有特色的立面细部;对于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招牌标识的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
2.1.10 任何招牌标识的设置不得妨碍建(构)筑物、相邻建(构)筑物及其它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且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2.2 招牌标识严禁设置位置
2.2.1 招牌标识的设置者在其拥有合法权属以外的位置。
2.2.2 危险房屋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2.2.3 各类建(构)筑物顶部。
2.2.4 妨碍建筑采光、通风或造成光污染的位置(非居住建筑可适当放宽,但须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设置)。
2.2.5 影响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公共绿地、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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