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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外部监事报酬
《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 报酬管理暂行办法》内 容 解 读 政府购买服务办公室 孟晓清 起 草 过 程 针对我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前期试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省属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决策部署,我们认真查阅和学习研究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政策规定,参照省国资委关于省管企业外部董事、外部监事薪酬管理办法,起草了《暂行办法》初稿,并专门召开座谈会,征求厅内相关处室意见。 修改完善后,书面征求了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科技厅以及厅内法规处、综合处、预算处、教科文处、社保处等多个处室的意见,四易其稿,于12月23日报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会后起草了文件,并完成了与省编办、省卫计委及省科技厅的会签,2016年12月28日印发。 主 要 内 容 《暂行办法》分六章19条 一、 总 则 二、 报 酬 三、经费来源 四、绩效管理 五、 其 他 六、 附 则 第一章“总则”,介绍《暂行办法》的政策依据、适用对象和报酬的内涵。 主要依据为《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 《山东省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管理办法(试行)》(鲁编办发〔2016〕12号)、《山东省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监事管理办法(试行)》(鲁编办发〔2016〕13号) 、 《山东省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鲁卫办发〔2016〕9号) 、 《山东省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鲁科字〔2016〕147号)等文件规定。 适用对象为按照《山东省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管理办法(试行)》(鲁编办发〔2016〕12号)、《山东省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监事管理办法(试行)》(鲁编办发〔2016〕13号)等规定程序选聘,在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中担任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的人员。 报酬是指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在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应获取的资金回报。 第二章“报酬”,主要说明报酬的确定标准和兼职取酬等问题。 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的报酬按照任职单位管理层副职领导基本工资平均水平确定。 兼任两个及两个以上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职务的,只能获取一份报酬。 第二章“报酬”,主要说明报酬的确定标准和兼职取酬等问题。 外部理事(董事)获取报酬,不得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兼职并获取收入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三章“经费来源”,明确报酬的支付单位和经费来源等问题。 外部理事(董事)报酬由任职单位的举办单位负责确定和支付,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确定和支付;外部监事报酬由选派单位负责确定和支付。 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报酬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省财政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对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报酬资金予以保障。支付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报酬,执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财政资金及国库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章“绩效管理”,强调对报酬资金实行绩效管理。 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外部监事选派单位要将报酬资金使用情况纳入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范围,加强绩效管理。 对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支付报酬,要先进行履职考核并认定“基本称职”及以上等次后方可办理,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得支付。报酬的具体支付标准根据履职的考核等次上下浮动,基本称职的按照80%的比例支付,称职的按90%,优秀的按100%。 第五章“其他”,主要明确报酬纳税、公务支出等问题。 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所获报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由任职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因履职发生的差旅费等公务支出由任职单位承担。 第六章“附则”,主要说明具体办法制定和《暂行办法》有效期限。 为增强操作性,《暂行办法》提出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外部监事选派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个人所得税等其他几个问题 报酬发放具体方式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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