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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电大专科经济法法律基础课案例分析复习题 2013年必备.doc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1、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于 1993 年 10 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承包自 1994 年 1 月 1 日开始,有效期为 3 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 30 万元并扣除剩余部分的 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奖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不完成利润上缴任务不保工资。该基层单位在合同履行期,上下一条心,积极组织生产和销售,全年销售额达 700 万元,实现利润 200 万元,并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在合同履行的第二年,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又下发文件,要求经济承包按其新规定的“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精神行事,该基层单位表示不能同意并要求公司方面按照合同的规定办。双方协商不成,遂起诉至法院。请问:此案中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什么关系?该公司的要求对吗?答: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2、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已失去行为能力。甲为了给乙治病以及维持生计,未征得乙的同意将家中共有的一些财物变卖。请问:甲这样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3、刘某已年满 16 周岁,是某县剧团演员,月收入 800 元,一天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同剧团演员夏某。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自行车的行为无效。请问:此案应如何审理?答: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 16 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在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与赠予行为无关。但是,如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病态(不论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状态,则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夏某应予返还。 4、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 3000 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了小枣 10000 斤。第一批 5000 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 5000 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 2000 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请问: 1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 3000 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 10000 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在第一批 5000 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 ,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第一批多收的 2000 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 5000 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至于第二批到货的 5000 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5、1996 年 8 月 22 日,某食品公司从外地托运蘑菇罐头 500 件到某铁路分局东郊站。该货于 9 月 2 日到站后,东郊站发现货物由损坏,当即编制了货运记录。同年 9 月 6 日食品公司提货时,东郊站将注明破损情况的货运记录交给了食品公司。食品公司上注明“收货人发货人)应在车站交给记录的次日起 180 天 。食品公司于 1997 年 4 月 2 日才发现罐头有破损,逐向东郊站提出索赔,遭东郊站拒绝。请问:东郊站拒绝赔偿由法律依据吗?内提出赔偿要求” 答: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是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单位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侵害的事实和致害人或单位的时候算起。在本案中,96 年 9 月 6 日食品公司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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