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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风险及防范 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的风险防范研究.doc
融资租赁的风险及防范 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的风险防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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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的风险防范研究
引 言
目前,随着世界航运业的蓬勃发展,船舶的吨位也随之水涨船高,而相应的船舶造价也变的十分昂贵,一艘大型船舶的造价动辄就上亿,仅仅依靠航运公司自有的资金难以购买船舶,所以船舶融资就在此环境下产生了,而在众多的船舶融资的方式中,融资租赁以其自有的一些优势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融资租赁可以减少船公司避免向商业银行贷款所产生的还款压力,同时也可以避免由于自己公司规模不大,商业信誉不足无法向银行贷款而无法获得自己的船舶。
融资租赁最早产生于二战后的美国,由于其符合现代经济的发展要求,所以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迅速的发展起来,并涉及了包括飞机、船舶等诸多领域。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在改革开放之初为了解决资金的缺乏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需要,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1成立了第一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为其后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融资租赁的大力发展为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提供了可能,因为世界经济要向前迅速发展,作为贸易手段的航运业也必然更快地加以发展,各国投资力度的加大,当然使得船舶融资租赁飞速地发展起来。 船舶融资租赁具有投资额大、周期长、涉及面广等特点,而且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可控制的因素,这些都导致了船舶融资租赁当事人会面临许多的风险。
本文笔者对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的具体风险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一些风险防范的措施,同时笔者认为完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防范机制以保障船舶融资租赁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或政策为防范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的风险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如1972年美国的《船舶融资法》(Ship Financing Act)。在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船舶融资租赁融资的法律法规,在风险防范方面存在很大的法律缺陷,这对保障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中当事人的利益十分的不利。笔者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对完善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防范机制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未来的良性发展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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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鲁阳主编:《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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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的风险防范研究
第一章 船舶融资租赁概述
第一节 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
现代航运业是一个投资回报比较缓慢的行业,许多航运企业对于资金的庞大需求使得他们需要寻求更多的资金筹措渠道,船舶融资租赁的方式的出现无疑很好的解决了这样的问题。船舶融资租赁是以船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交易。在交易中涉及了三方当事人:船舶卖方、船舶买方(出租人)、船舶承租人。在实践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船商和船舶的选择,出资向供船商购买船舶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通过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来支付船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在租赁期内船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船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人可以用较少的资金解决营运需要,出租人既可获得丰厚的利润回报,又有较为可靠的债权保障,因此承租双方完全可以实现双赢。2
1988年5月由55个国家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的第1条将融资租赁定义为:一方(出租人),按照另一方(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同第三方(供货人)订立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出租人按承租人就涉及其利益的部分所认可的条件取得成套设备、资本货物或其它设备(设备),并且,同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租赁协议),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船舶融资租赁归根结底属于融资租赁的一种,但由于船舶本身的特点,又使得它不同于一般的融资租赁,我国法律中对于船舶融资租赁没有明确的定义,只对融资租赁做了宽泛的解释。我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006年12月28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的第3条将融资租赁定义为:“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由此可知,在船舶融资租赁中是由三方当事人所构成的,即承租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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