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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doc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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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原产地规则
第十七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一方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上述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协调制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材料是指在生产或转变为另一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任何物体或物质,包括零件或成分;
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节规定符合原产要求的材料或货物;
运输用包装材料及容器是指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货品,但零售用容器或包装材料除外;
生产商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人;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
第十八条 优惠关税待遇
本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应适用于符合本章要求、且在双方之间直接运输的货物。
第十九条 原产货物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应视为原产货物:
(一)该货物是根据第二十条及附件五的相关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
(二)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符合本节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或者
(三)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的,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五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该货物符合本节其他可适用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完全获得货物
下列货物应视为第十九条第(一)项所指的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一)在一方境内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一方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从一方境内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
(四)在一方境内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从一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或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一方或一方的人从其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或得到的货物,只要该方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
(七)在一方注册或登记并悬挂或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在该方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确定的领水、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或公海得到的货物(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八)在一方注册或登记并悬挂或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及/或制造的货物;
(九)在一方境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在其境内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在一方境内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指货物获得或生产的货物。
第二十一条 税则归类改变
附件五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经过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的加工,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第二十二条 区域价值成分
一、当附件五提及区域价值成分(“RVC”)时,其RVC应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RVC = FOB – VNM x 100 FOB 其中:
RVC为区域价值成分,以百分比表示;
FOB为货物的离岸价格;及
VNM为CIF价格中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值。
二、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为:
(一)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CIF”);或者
(二)在进行制造或加工的一方境内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如果非原产材料是由货物的生产商在该方境内获得的,则该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三、上述离岸价格及到岸价格应依据《海关估价协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累积规则
当一方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方境内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材料应视为原产于后一方境内。
第二十四条 微小加工或处理
一、就本条而言,“简单”一般是指既不需要专门技能,也不需要专门生产或安装专用机器、仪器或设备即可进行加工或处理。
二、对货物的本质特征影响轻微的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的还是相互结合的,均视为微小加工或处理,且不赋予原产资格。其中包括: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贮存期间保藏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操作,如干燥、冷冻、通风、冷却及类似操作;
(二)包括过滤、挑选、分级、筛选、分类、洗涤、切割、纵切、弯曲、卷绕或展开在内的简单操作;
(三)托运货物的拆解和组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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