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课程回顾侵权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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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课程回顾侵权行为

上週課程回顧:侵權行為 例一: 甲騎機車與乙開車相撞,鑑定報告書:甲有1%過失,乙則有99%過失,甲車維修費1000元,乙車維修費則10000元,請問雙方如何進行賠償? 侵權行為亦即特定人對特定之請求權(損害賠償之債),範圍是回復原狀。由於雙方都有過失,因此彼此都有構成侵權行為(性質上為事實行為),因此有兩個債之損害賠償:(1)甲需負乙損害賠償10000元。(2)乙需負甲損害賠償1000元。 債權:特定人對特定人的特定請求權。 民法 侵權行為債務人擴大之情況 (1)假使乙是被僱用之人,其乙之公司,為雇用人,有連帶責任及監督之責。 (2)假使侵權行為者為未成年人,其由法定代理人需負連帶賠償之責。 損害賠償: (1)財產上之請求權 (2)非財產上之請求權:需有法律特別規定之規定,始得請求 §192(侵害生命權之財產) I.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 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III.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193(侵害身體健康權之財產) I.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194(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197(損害賠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I.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II.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物權編:抵押 §860~§883 甲向乙借錢為何行為? = 消費借貸(債篇各論) 借給別人錢,如何保障? =保留物證(借據…等) =對方不還錢,則提告 =告贏 =強制執行 -無財產:向債務人要不到任何一毛錢,則會拿到一張證書,需等債務人在日後任何財產,可立即請求償還。 -有財產:拍賣其財產或扣除每月1/3薪水。 銀行依什麼評估要借款給你? (1)信用:歷史性,查看你之前借錢時,信用是好還是壞? (2)實質有無擔保:以房子、土地、動產來抵押。 設定抵押=在拍賣中,得優先獲得償還 §860(普通抵押權)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 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債務人的所有財產是全體債權人的總財產。 在登記簿上,在他項那一欄註明『設定抵押xxxxx元』。(抵押權人及債權) =之後銀行就可優先於拍賣價金中,拿取抵押之金額。 Ex:台x銀行10萬 不動產採登記主義。(物權法定主義) 該房屋如果抵押給銀行,其屋主依然有房屋之使用權! §861(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 I.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II.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 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 發生者為限。 例二:《銀行會給誰的借貸利息低?》 子航:只以信用借款 亦哲:有屋,以屋來抵押借款 =利息會比較低 動產抵押:汽車借款 理由:債務不履行之後,容易取得債權。 例三: 亦哲沒有房子,想要買一棟房子,其認為購屋的好處是有信用及可能在未來能增值。 於是亦哲向A公司購買一屋: (1)簽訂契約 (2)亦哲與A互為債務人、債權人 (3)物權行為:過戶 該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1)意思表示:依年齡(得撤銷)- 當年齡達20歲以上,也會有無效的情況,例如:精神不正常。 …阿公會失智的情況=禁治產。 §14(監護之宣告、撤銷與變更) I.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II.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 其宣告。 III.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 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IV.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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