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引-济宁城乡规划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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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引-济宁城乡规划局

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济宁市城乡规划局 2017 年4 月 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济宁市城乡规划局(海关东路15号) 四、办理条件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五、申请材料 1、填写《济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 六、基本流程 1、审查申请的要件。 2、对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1.信函咨询:jnscxghjdy@163.com 2.电话咨询:0537-2367659 十、附件 《济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 济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 工作单位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通信地址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 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营业执照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 ? 联系人邮箱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申请时间 ?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 ? ? ? ?? 选 填 部 分 所需信息的信息索取号 ? 所需信息的用途 ?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 获取信息方式 □ 申请。 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 ? ? (仅限公民申请)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可多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可多选)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申请城乡规划查询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申请城乡规划查询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设计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济宁市城乡规划局法制监察科(济宁市海关路13号),涉及规划项目审批及行政许可的,由法制监察科负责协助办理查询。 四、办理条件 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的对象是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单位和个人需要查询的建设活动必须与自己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涉及其利害关系,否则除非属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的事项外,其他与已无关的事项不能查询。 五、申请材料 1 .提交规划咨询申请,说明规划咨询项目的名称,位置及规划咨询的内容。 2 .提供身份证、查询的建设项目与自己相关性的其他证明。 六、基本流程 1.提交申请:向济宁市城乡规划局法制监察科提出书面申请。 2.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法制监察科协调相关业务科室或分局进行规划查询。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济宁市城乡规划局507室(法制监察科) 济宁市海关路13号。 验线及竣工规划勘验报告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验线及竣工规划勘验报告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济宁市勘测院(海关东路13号216室) 四、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范建设项目,且具备由相应资质测绘单位的放线报告。 五、申请材料 按必备材料表准备材料(详见附件) 六、基本流程 1.受理项目:向济宁市勘测院提交相关材料。 2.现场测量后,填写规划验线证明单、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1.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政部、国家测绘局 财建〔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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