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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二船籍”制度问题分析与配套政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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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二船籍”制度问题分析与配套政策

中国 “第二船籍”制度问题分析与配套政策 陈继红 (上海海事大学交通运输学院 jhchen@shmtu.edu.cn ) 0 引言 当前我国船籍外移的现象十分严重,我国船舶选择悬挂“方便旗”。“方便旗” 制度导致了我国船舶大量移籍,使得我国国旗船队不断萎缩;船舶技术状况不断 恶化;我国航运大国的形象和地位受到了较大的影响,这对我国经济保持较快的 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冲击。相关专家曾多次呼吁国家有关部门认真分析研究中资船 舶境外移籍的问题,尽快实行国际航行船舶特殊登记制度 (即通常所说的 “第二 船籍”登记制度),以吸引在境外登记的中资船舶回国登记,提高我国五星红旗 船队的总量和竞争力。 我国交通部 (现交通运输部)已于2007 年开始实行为期两年、一次性的船 舶 “特案免税”政策,为符合条件的中国船东实际控制的船舶加入中国国籍提供 一系列便利条件,鼓励中资外籍国际航运船舶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对符合条件的船舶回国登记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特案免税登记制度的实施为五星旗船归国带来了曙光。然而这项制度在国内 施行,很多企业仍处于观望状态。 实质上,目前制约五星旗船顺利归国的因素较多,总的来说还是政策不够具 体,特案免税登记制度仅立足于 “就登记论登记”,点是突破了,而面上应给予 航运企业更广泛的优惠政策却无法企及。“第二船籍”政策的实施,需要大量的 配套政策的完善。 1、“第二船籍”制度的内涵 所谓 “第二船籍登记制度”,就是不改变原有传统的船舶登记制度 (第一船 籍登记制度)的基础上,主要面向本国船东新设的与方便旗制度类似的另外一种 船籍登记制度,为了和传统船籍登记制区别,称为 “第二船籍登记制度”。这种 登记是在保证本国登记的基本条件基础上,提供了诸多的优惠政策,如允许船公 司雇用外籍船员,或是在税收方面可享受类似方便旗船的优惠等等,并与传统船 舶登记制度并行。 目前,第二船籍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因船舶登记注册地的不同而被分为两种 形式:(1)离岸登记制度 (Off Shore Registry),即在本土之外的属地开设境外登 记处,实施一套新的船舶登记制度。英国最早在 1978 年开始以马恩岛为境外登 记处,随后,法国 (以克尔格伦岛为境外登记处)、荷兰 (以安的列斯群岛为境 外登记处)、葡萄牙 (以马德拉群岛为境外登记处)等海运国家也纷纷采用这种 制度。(2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International Ship Registry,简称 ISR ),即在 本土开设主要针对本国国际航行船舶的国际船舶登记处,并实施一套新的船舶登 记制度。挪威最早于 1987 年在本国采用这种制度,随后,该制度又被丹麦、德 国、卢森堡、瑞典、巴西等海运国家采纳。除上述国家外,意大利、日本、韩国、 俄罗斯等国也纷纷研究这种制度。 为解决我国船舶大量移籍问题,许多学者提出在中国设立 “第二船籍登记制 度”,尤其是要求建立中国的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主要观点如下:①选择某一 沿海港口作为新的船舶登记制度的船籍港;②登记对象主要是中资国际运输船舶 (包括国轮和方便旗);③在船员雇佣方面,认为船舶应雇佣中国籍船员,另一 种观点认为应放宽船员配备;④免除 (或延缓缴纳)高达 27.53% 的进出口船舶 关税和增值税,并适度降低其它税费。⑤国际船舶登记处的船舶应悬挂中国国旗, 以国轮身份接受我国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并按照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则(ISM ) 及技术标准,对船舶实施严格检验,不允许超龄老旧船入籍,以中国船级社(CCS) 为指定检验机构等等。 2、“第二船籍”制度的必要性 当前中国船舶大量移籍海外,势必影响我国航运业的发展与船队的扩大,航 运业对国外贸发展的促进作用骤减。船舶大量移籍海外带来的负面影响除了国有 资产大外流以及国家外汇收入的减少外,更重要的是对整个海运业体系的冲击。 理论上讲,我国实施 “第二船籍”制度的必要性主要有: (1)有效监控国有资产 利用合理的航运政策来保护、扶植本国船队的生存发展是现行世界各航运国 家的通行做法。作为水上运输工具的船舶,是流动的国土,我国船舶在世界江河 湖海航行,我国就可以在世界行使主权,要使我国在这一特殊国土的管理上进一 步的合理、规范,符合我国的特点,在不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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