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條例的清盤條文-TheLawReformCommissionofHongKong.DOC

公司條例的清盤條文-TheLawReformCommissionofHongKong.DOC

  1. 1、本文档共24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公司條例的清盤條文-TheLawReformCommissionofHongKong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關於《公司條例》的清盤條文 報告書 在諮詢期內,可於互聯網上查閱這份諮詢文件,網址:http://www/.hk 這份諮詢文件的撰寫工作主要由高級政府律師紀禮能先生負責。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於1980年1月由當時的行政局任命成立。法改會負責研究由律政司司長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轉交的有關改革香港法律的課題。 法改會現時的成員如下: 梁愛詩女士,太平紳士,律政司司長 (主席) 李國能先生,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嚴元浩先生,法律草擬專員 王津先生,太平紳士 列顯倫先生,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吳斌先生,太平紳士 佳日思教授 馬可飛先生 麥列菲菲教授,太平紳士 張達明先生 法改會的秘書是施道嘉先生,辦事處地址為: 香港灣仔 告士打道39號 夏大廈20樓 電話:2528 0472 傳真:2865 2902 電郵:reform@.hk 網站:.hk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關於《公司條例》的清盤條文 報告書 目錄 導言 研究範圍 諮詢過程 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本報告書中採用的縮寫和其他用語 報告書的中英文本 第1章 總覽 《香港公司條例檢討》 本報告書的建議/綱要 獨立的無力償債條例的用語 第2章 制訂獨立的無力償債條例以包括所有方式的 清盤、接管、臨時監管及破產 接管及臨時監管 成員(有償債能力情況下)自動清盤 取消董事資格 無力償債條例應該將各種程序分開表述 第3章 發牌予處理無力償債專業人員 臨時監管 “老祖父”條文的豁免 培訓及持續教育 每間公司有兩名專業人員 彌償/擔保 《破產條例》 第4章 司職人員的酬金(收費) 現時如何看待司職人員的收費 《費里斯報告書》 需要成立小組審查司職人員的收費 小組/審查員處事程序 小組只審議經轉介的爭議收費個案 小組成員 向小組申訴 小組如何收費 小組享有訊問權 第5章 破產管理署的職能和經費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從商業登記費徵收的款項 為破產管理署提供充裕和適當的經費 需要由破產管理署妥善規管公司清盤工作 第6章 更訂成員(有償債能力情況下)自動清盤和 債權人(無力償債情況下)自動清盤的名稱 第7章 公司的少數成員 第168A條 在不公平損害的個案中採取清盤以外的補救方法 區分公司清盤法律程序與雜項程序 第8章 分擔人 第170條 現在及過去成員作為分擔人的法律責任 前董事及前股東的法律責任 擴大分擔人可提交呈請的情況 第171條 分擔人的定義 第173條 成員死亡情況下的分擔人 第174條 成員破產情況下的分擔人 適用於死亡或破產之前或之後的條文 無力償債的公司 第9章 公司可由法院清盤的情況 第177條 公司可由法院清盤的情況 規管機關 第178條 無能力償付債項的定義 訂明格式 無力償債的推定 條例第178(1)(a)條所定的最低債項款額 條例第178(1)條的當作條款 條例第178(1)(c)條的或有及預期債務 透過電子郵件或圖文傳真送達文件 債項的部分的轉讓 第10章 清盤呈請及其效力與清盤令的後果 第179條 與清盤申請有關的條文 董事可提出清盤呈請 呈請須載列電話號碼、圖文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 在香港政府憲報刊登呈請公告 條例第179(2)條和第257條並不一致 第180條 法院在聆訊呈請時的權力 分擔人 第180A條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就無人反對的呈請進行聆訊 除非有反對呈請的誓章存檔否則呈請視為無人反對 第181條 擱置或禁制進行針對公司的法律程序的權力 不適用於條例第166條 第182條 清盤開始後財產的產權處置等無效 待決的法院清盤案由破產管理署署長登記 第183條 扣押等無效 第186條 清盤令作出後訴訟須予擱置 條文適用於債權人(無力償債情況下)自動清盤的情況 近乎司法行為、近乎刑事行為和行政措施 出售配額的權利 第11章 破產管理署署長在清盤程序中的工作 第190條 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須呈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董事就資產估值 擬備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費用 延長呈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限期 呈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28天期限 免除呈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藐視法庭 非執行董事不獲豁免擬備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罰款及監禁 贊同誓章 第191條 破產管理署署長所作報告 破產管理署署長有權酌情決定是否作出報告 破產管理署署

文档评论(0)

xiaozu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