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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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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信用社与员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相关人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所有用工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系统能够依法为员工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劳动保护,具有相应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主体(即自治区联社、旗县联社、合作银行、单个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甲方)。本办法所称劳动者是指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相适应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主体(即农村信用社员工,以下简称乙方)。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农村信用社与员工在遵守法律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聘用期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履行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员工素质,安排和调动乙方的工作,并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甲方享有依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违纪员工的权利; (四)甲方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由于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或工作失职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责任。 第六条 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甲方根据国家劳动人事政策及自身的实际情况,在聘用期间支付给乙方劳动报酬,提供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二)甲方根据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乙方参加有关的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使乙方适应并胜任岗位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甲方有保障乙方民主权利和听取乙方合理化建议的义务。 第七条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乙方享有甲方为其提供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障的权利;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业务发展、内部管理和各项规章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乙方享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八条 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乙方必须保护和维护国家及甲方财产的安全不受侵害和损害; (二)乙方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企业秘密,维护企业信誉,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乙方有义务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接受甲方考核,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工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九条 甲方法定代表人代表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如有需要,也可委托代理人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委托代理人在合同期间变更,原委托代理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其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委托代理人承担。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甲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乙方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试用(见习)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和奖惩;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劳动争议的解决;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还可以就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等事项进行约定。 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事项时,甲方在给予乙方一定数额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可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乙方不得到由于经营同类业务而与原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否则,应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并退回全部经济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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