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评析(128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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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评析(128杭)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修改 余明勤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简评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争议中……制定颂布……争议中……实施…… 2008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派出检查组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第一次检查: 总体情况良好。 2011年7月进行了第二次检查。 图1.近年城镇新增就业和城镇总就业人数(万人) 图2.近年农民工就业情况(万人) 表1.职工工资增长情况 图3.近年城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万人) 图4.近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亿元) 表2.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及其增长速度 图5.近年公共财政收入(亿元人民币) 二.修法背景及修改要点 背景: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及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仍然偏低。 2.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问题比较突出。 (用工单位用工超出“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长期使用,同工不同酬、不参加社保或少缴费;一些劳务派遣机构资质低,难以履行法律责任。) 3.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所占比例不高。 4.劳动监察执法能力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能力难以满足维权需要。 修法的重点 本次修法重点:规范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一个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将劳动者(或称“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另一个用工单位去工作的行为。 (从事劳务派遣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58条) 修法的原则 根据调研了解到的情况,明确了修改原则: 一是严格规范派遣用工,不能把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 二是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实现同工同酬等权利; 三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 四是规范劳务派遣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妥善处理好修法前后法律实施的衔接问题,实现平稳过渡。 修改的主要内容:提高“准入门槛” 第57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修正草案规定: ★ 提高准入门槛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万元;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置事前许可 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修改的主要内容:同工同酬 第63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修正案规定增加一款: 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62条中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有: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修改的主要内容:劳务派遣“三性”界定 第66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修正草案规定: 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连续用工?) 辅助性,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 (岗位定性?时间限制?) 替代性,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替代的临时性?时间限制?) 关于劳务派遣的连续用工 第59条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62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是否规定某一派遣岗位的用工期限?不超过多长时间?) 修改的主要内容:加大违规处罚 第92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修正案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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