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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梅州市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知识培训课件课件
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要求 每台X射线设备工作现场,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与辅助防护设施(铅当量应不低于0.25mmPb),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的需要,对陪检者至少要配备铅防护衣。 对不同年龄儿童的不同检查,应配备有保护相应组织和器官的防护用品(铅当量应不低于0.5 mmPb)。 * (二)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基本条件 1. 年满18周岁; 2.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 放射工作人员防护培训要求 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在岗期间定期的防护培训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 放射工作单位建立并按照规定保存培训档案。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每个监测周期的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报告当地卫计行政部门,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计委。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结果符合GBZ98-2002健康要求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 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2.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 应急健康检查(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 放射工作人员休假保健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已享受寒、暑假的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从事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 (三)受检者的安全防护管理 正当判断X射线检查必要性。执业医师应掌握好适应症,优先选用非X射线的检查方法。 加强对育龄妇女、孕妇和婴幼儿X射线检查正当性的判断。 严格控制使用剂量较大、风险较高的放射技术,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否则不宜使用CT进行健康检查。 * 受检者的安全防护管理 遵从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在保证获得足够的诊断信息情况下,使受检者所受剂量尽可能低。 受检者不应在机房内候诊。 非特殊情况,检查过程中陪检人员不应滞留在机房内。 * 四、放射诊疗相关法规、标准 辐射防护法律体系是执法主体系统的行为准则、执法监督工作的依据和准绳。 我国自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逐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放射卫生防护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对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和促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广泛合理应用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 放射诊疗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开发与和平利用的法规体系,也是进行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管理的主要依据。 * 放射诊疗法规要求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 放射诊疗法规要求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被许可项目相应的放射工作。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向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应按法规要求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放射岗位工作。 * 放射诊疗相关主要法规、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 放射诊疗相关主要法规、标准 7.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8. 《医用X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8-2010) 9. 《医疗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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