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家用: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2-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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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家用: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2-09

关于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 号中山大厦 25 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0591 传真:(0591 电子邮箱:zlflssws@fjlawyers.net 1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0]第006号 致: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蔡钟山、蒋浩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关于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交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 《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2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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