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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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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与广西融安粤桂锌业有限责任公司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2017〕民立他字第9号2017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立民二他字第0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
桂立民他字第001号请示报告均收悉,关于扬州市化工设备厂(下称扬州化工厂)与广西粤桂锌业
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西粤桂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从1999年10月26日广西粤桂公司与扬州化工厂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内容看,本案属定作
合同纠纷。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而承揽方扬州化工厂制作产品的主
要行为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依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20条关于“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扬州市邗江区应为合同履行地。该定作
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及安装、调试地不应视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
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本院指定本案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融安
县人民法院〔2017〕融经初字第117-1号民事裁定,将案卷材料移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
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2017〕民立他字第14号2017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立经他字第8号报告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法立函第6号报告均收悉,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康达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下称宾馆筹建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所涉合同名称虽为购销合同,但合同中约定了“以需方提供款式供方出图需方认可,产品质量以康达厂标要求交货”,“家具清单及施工说明,家具图纸与合同同时生效。具体要求按施工说明及家具图纸要求交货等”内容,即康达公司所供家具是按照宾馆筹建处要求的款式、规格,以自己的材料、设备和劳动亲自完成并交付的。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其性质应为定作合同,故应确定加工行为地(江苏省常州市)为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约定:“在合同签订地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合同法解决,”但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虽立案在先,由于被告住所地和加工行为地均在常州,因此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鉴于本案两省争议较大,为确保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关于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民事裁定应予撤销。请两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督促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将全案诉讼材料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附:关于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指定管辖
一、基本案情
原告:常州市康达家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茶山乡荡南村委冯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传根,总经理。
被告:山西省政协宾馆筹建处(以下简称宾馆筹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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