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928第三章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其规制.pptVIP

160928第三章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其规制.ppt

  1. 1、本文档共4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160928第三章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及其规制

第二节 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交易主体认定 (一)具有独立站点的在线企业 具有独立站点的在线企业是拥有自己的域名和服务器(包括虚拟主机),在工商或其他部门登记设立网站的企业。 (二)具有独立主页的在线企业 具有独立主页的在线企业是在某个网站的交易平台上设立自己的主页面。在主页面上清楚地标明现实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地址和联系方式、经营范围、资信情况等,由主页所载的内容构成一个电子商务交易市场,在网站经营者管理和协助下对外从事电子商务交易。 * 第二节 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交易主体认定 二、在线企业的登记管理 根据2000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2014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015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经营主体备案信息” 。 * 第二节 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交易主体认定 三、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认定的基本原则 (一)民事主体真实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应当是“虚拟”的或不存在的。现实中找到真实存在的依据。 (二)民事主体资格法定原则 只要获得营业执照,即可认定为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即权利能力)。 (三)主体公示原则 要求在线企业必须在网上显示其真实主体。这一点特别适用于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开设虚拟网店的情形。 * 第二节 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交易主体认定 四、网店设立中的法律问题 通过设立独立的网站设立在线企业必须按照经营性网站的要求设立。 在他人的网络交易平台设立窗口或网店,设立人一般需要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签订设立协议。 第三方交易平台与设立网店的设立人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关系。 第三方交易平台既要为商家提供服务,也要管理整个虚拟市场,创立市场的品牌和形象。因此,商家与第三方交易平台之间设立网店需要签订合作协议。 * 第二节 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交易主体认定 五、案例: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认定 (一)案情 原告系某电大女生杨某,被告为某第三方交易平台。原告于2000年上半年在被告网上订购了“KOSE特效银杏减肥啫哩水”一瓶,后发现系假货。 在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原告于2000年8月29日前往公证处申请对其在网上购物的整个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被告(从事B2C业务的经营性网站)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共计人民币176元,并赔偿公证费400元。   * 第二节 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交易主体认定 另查,被告系外商独资企业。2000年6月28日被告与筹建中的美好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名)签订了合作协议书。 根据协议,美好化妆品公司应支付被告一次性店铺入驻费1000元,一次性网页制作费5000元,一次性商品登录费1000元和每月网页维护费500元;被告在商家专卖区域设立美好公司的网店标志;顾客在美好公司的网店内选购物品,被告及时将顾客订单通过E-mail传递给美好公司;美好公司负责开具发票及产品送达事宜,并负责产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 第二节 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交易主体认定 (二)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原告直接将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唯一的被告诉诸法院,要求网站承担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发生的“退一赔一”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三方交易平台与美好公司是合伙关系,美美网店是它们两家合伙的产物。 第二种观点认为,美好公司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的网店类似于商厦中的专柜租赁。 第三种观点认为,网店与第三方交易平台之间的关系可准用现实生活中柜台出租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在线(虚拟)企业的设立和交易主体认定 第四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关系在消费者(原告)和网店设立企业之间成立,但是,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交易场所的提供者、信息传递者、宣传者等角色,起着类似于现实中居间的作用,因此网站应当承担居间人信息不实的责任。 我们认为,根据网上当事人的三个基本原则,本案的买卖合同关系只能在原告与网店设立人之间成立。 * 第三节 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 一、最小干预原则 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是政府对电子商务监管的重要环节。在这一环节的监管中,政府应始终贯彻“最小干预原则”,即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电子商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应当避免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在这一方面,美国政府的做法值得借鉴。

文档评论(0)

zijingling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