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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费的收缴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为主及学生自-i4riga.doc
阳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缴费和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院收费行为,确保学院收费规范、合法,防止乱收费现象,保证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按照国家规定依法足额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高校学生的义务,每位学生必须提高认识,增强依法缴费观念,积极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条 学院依照国家收费主管部门批准对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以下简称教育费)。
第四条 学院成立教育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教育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负责人和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财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财务处相关岗位成员组成。各系成立教育收费监督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负责人,由辅导员和班主任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教育收费工作由教育收费领导小组组织领导,财务处具体负责,学生处、教务处及各系(部)配合进行。
第六条 为了维护学生利益,减轻学生负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学费、住宿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列入学院财务预算。
第七条 教育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1、学年开学前,由财务处根据上级有关教育收费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教育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场所外墙设置收费公示栏,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据依据、收费对象以及投诉电话等内容长期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在收费场内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2、在校学生以学年为单位组织教育收费,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为学生缴费注册时间,新生按照“新生报到须知”规定的收费时间、收费标准、交款方式缴纳学费、住宿费等。
3、教育费的收缴采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为主及学生自行缴纳为辅的办法进行,学院财务科不再收取现金。
(1)在校生在学年开学前将本学年应缴教育费足额存入指定的用于缴纳学费学生个人银行账号(存款余额要多于应缴额1元以上),由银行代扣代缴教育费、学院统一打印学费收据。学生个人账户在校期间不得销户,如不慎将卡或存折遗失,须在指定银行另开个人账户,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账户变更手续。
(2)学生不符合银行代扣代缴条件的,可以按其他方式办理缴费手续。
4、交足教育费的学生凭教育收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
5、学生缴交教育费,由财务处打印相关票据,学生对教育收费票据应妥善保管,直至领取毕业证书及毕业派遣证止,以备必要时查对。
第八条 留级生、降级生、休学生和转专业学生教育收费办法
1、留级生从留级学年起按所留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教育费。
2、降级生从降级学期起按所降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教育费。
3、休学学生复学时,按复学所读专业收费标准交纳教育费。
4、转专业学生从转专业学期起按所在专业收费标准交纳教育费。
第九条 学生中断学业时教育费处理办法
1、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费、住宿费按实交金额的90%清退。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计起。
2、学生在校提前结业、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所缴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学费、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4、因违反学院规定被学院开除学籍、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和无正当理由私自离校的学生,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5、学生中断学业离校时仍未交足教育费的,必须交足教育费后,方给予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学院一律不发给学历证明或肄业证书。
第十条 联合办学的教育收费
1、与外校联合办学,并由我院进行教学日常管理的学生,由我院负责教育收费,应付给对方的教育费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
2、与外校联合办学且由对方收取教育费的,我院根据联合办学合同或协议规定,敦促对方及时汇回我院应得的分成款。
第十一条 学生数据变动管理
为了提高学生收费管理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各有关部门对学生变动情况:如录取后未入读、退学、休学、停学、开除学籍、留级、降级、重修、插班、转专业、转校、应征入伍、调整宿舍、死亡等涉及到学生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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